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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代表选举程序的完善

  

  (三)用“预选”的办法确定候选人,取消由选民小组协商的做法


  

  《选举法》31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在汇总被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所提候选人人数超过差额比例的,根据选民小组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如果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实践中,一些地方往往通过酝酿、协商的办法搞暗箱操作,把一些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淘汰下去,群众反映强烈,因此需要改变由选民小组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做法,一律采取“预选”的方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即由该选区所有选举小组单位代表对被提名的候选人进行投票预选,把获得多数票的候选人列为正式候选人名单,这样做可以有效地防止少数人把持确定候选人的做法。人大代表选举应该包括对代表候选人的选举,用“选举”的办法,代替讨论、协商的办法更能体现选举的民主性、公正性和进步性。


  

  (四)介绍候选人采取有条件的“竞选”


  

  介绍候选人是为了使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以减少盲目投票,它对于选出人民满意的代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行《选举法》33条规定的介绍候选人的方法是:“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虽然全国有近三分之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选举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内容,但真正大规模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只有北京市和天津市{10}。大多数地区介绍候选人也只限于工作简历,对其供职主张介绍不够。因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11}。


  

  选举的本质就是选择,没有竞选的选举不能称其为选举。而选择是在对选举对象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竞选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中国共产党早在延安时期就规定:选举单位可提出候选人名单及竞选政纲,进行竞选运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不得加以干涉和阻止。采用竞选的方式使选民了解候选人及其竞选纲领非常必要,因为竞选不仅仅是对候选人的选择,更主要的是对其竞选纲领的选择,对解决社会问题方案的选择,候选人来自于不同阶层,他们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提出不同的主张,只有那些能够反映广大选民意愿的纲领,才能得到拥护,纲领的主张者也才能赢得大多数选民的支持。所以,候选人的介绍一定与其竞选纲领的介绍联系起来。竞选最直接的作用表现为,第一,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及其主张,以便有选择地进行投票。第二,竞选可以加强代表的责任感,提高代表的素质;第三,竞选可以使拉票行为公开化,规范化,以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选举的民主化,许多选举工作者和选民希望放开介绍候选人的方法,有的选民提出,不见候选人不投票,要求有组织地采用竞选方式。在选举实践中,选民创造了多种介绍候选人的方式,如选举委员会印发张贴有关候选人的介绍材料;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发表简短演说;还有的地方用广播、闭路电视、录像等现代化的宣传媒介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深受选民欢迎{1}。我们要避免的是出现资本主义国家的金钱竞选和操纵选举等弊端,竞选经费除由国家拨款外,可以利用企业赞助选举专题节目的形式解决,既可以使媒体免于经济损失,又可以使选民了解候选人的竞选主张,避免盲目投票,也使企业不直接介入某一具体候选人操纵选举,可谓一举多得{2}。要保证给予每一个候选人公平的宣传介绍机会,公平地使用宣传媒介就需要竞选活动在选举机构的主持下有秩序地进行。可以规定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公布竞选纪律,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候选人做自我介绍,发表竞选纲领,回答选民问题,公开拉票。有竞选就会有“拉票”行为,这是非常正常的,实际上竞选就是公开的拉票行为,我们要防止的是采取贿选,或者通过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方法攻击对手进行的拉票行为。公布竞选纪律时可以强调,如果发现贿选、对候选人进行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候选人资格,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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