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人大代表选举程序的完善

  

  4.品行条件具体化


  

  现行《选举法》没有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品行条件,一些地区人大常委会在指导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时,把选举人大代表与选举县、乡(镇)领导干部联系起来,对代表候选人的政治条件要求过于笼统,如: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等等{18}。有问卷调查显示,有三成选民想了解候选人的“道德和品行”{9}。因此,应采用否定资格规定代表候选人最低的品行条件,犯罪嫌疑人和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不得被选为代表,根据《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5条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实际上这几种人准予行使的是选举权,不应包括被选举权,不能被选举为人民代表,这也是对人大代表最基本的品德要求。此外,还可以具体规定品行的较高条件,意大利宪法48条规定,在法律指出丧失道德的情况下,可以对选举权实行限制。


  

  从上述条件看,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能等同,按照宪法34条《选举法》3条的规定,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合为一体的,选举人的条件与被选举人的条件完全相同,这是有悖于选举规律的,无论何种选举对被选举人都有一些特殊条件的要求,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理应要求具备较高的素质、能力和水平,进行必要的限制,而选举权要求具有普遍性,不应对选举人有过多的限制,各国对于选举人的条件要求都较低,但并不等于说被选举人的条件也较低,我国的选举人与被选举人的条件有必要分开规定,候选人条件应高于选举人条件。


  

  (二)规定政党、团体推荐候选人的民主程序,增加候选人“自荐”报名方式


  

  根据《选举法》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在实践中候选人提名往往由政党、团体包办,为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一些地区对政党、团体提名的比例进行限制,天津、上海、广东等地限制政党、团体提名推荐候选人不得超过15%,北京市规定,政党、团体提名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20%和15%{3}。但这种限制本身违反了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要从根本上解决候选人由政党、团体包办的问题,除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以外,应加强党内民主,规定由政党、团体通过“投票”推选候选人,取消通过“协商”确定候选人的办法。另外,增加代表候选人“自荐”报名的方式,让愿意参选的选民有更多的途径参加竞选,让选民有更多的机会选择代表候选人。鉴于实践中限制选民联合提名代表候选人的做法,应规定用公告的形式告知广大选民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时间、条件,受理部门以及对限制选民提名代表候选人的处理等事项,以保证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实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