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改进选民登记办法
由于划分选区采用双重标准,各地区在选民登记时,也采用两种登记办法,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登记,无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虽然各地选举实施细则规定“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由于采取的不是本人登记,组织登记后,并不通知在外地打工的人员,这就造成了那些既有工作单位,又没有迁移户口的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无权参加本地选举,出现大量的委托投票和“重登”或“漏登”的现象,“委托投票”违反了我国选举制度中规定的秘密投票原则,“重登”或“漏登”违反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平等性原则。
流动人口如何参加选举关系到其选举权的实现,如果只允许其参加原户口所在地的选举,不允许其参加现生活或工作所在地的选举,则可能造成在不能参加选举的地方通过委托投票参加其户籍所在地选举,那样的选举是一种形式,对其关系不大,而在能参加选举的地方无权参加选举,实际上剥夺或限制了这部分选民的选举权。因此,更多的人建议应允许外来人口参加现生活或工作所在地的选举,而不再参加原户口所在地的选举{5}。
由于我国的选民登记仍以户籍登记为主,不在户口所在地工作或生活的人,只能通过委托投票来参选,因此,造成流动人口委托投票问题突出,绝大部分选民没有书面委托,一般是给家人或朋友打个电话,口头委托投票。有些地方虽然规定有一定工作或生活年限的外来人员可以凭原籍的户口证明或选民资格证明到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但他们一般不会专门为此回原籍去开户口证明或选民资格证明,以致无法参选。为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一些地区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规定生活、工作地与户籍分离的其他人员,在住所地居住满一年的,在暂住地居委会登记。凡租住单位房满一年的,由出租单位出具证明;其他零星租住散户,凭暂住证登记。要彻底解决流动人口选举权问题,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目前,公安部正在研究探索户籍制度的改革,外来人口的信息化管理将为流动人口选民登记提供重要路径。如果把选民登记与居民身份证管理系统接轨,就能有效地解决人口流动中的公民选举权利保护这一难题。所以,应尽快起草并制定全国统一的《选民登记规则》,对直接选举中的选民登记工作,包括选民资格的确定、选民登记的原则、选民登记的程序、选民名单的公布、信息化手段的运用、选民资料的查询与更新等做出统一规定{6}。
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介绍
(一)提高代表候选人的条件,对其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代表候选人条件与选举人条件是一致的,只要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可以被选为代表候选人,从逻辑上讲这种规定意味着犯罪而又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可以被选为代表候选人,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讲这种规定是不严谨的,也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人大代表的素质直接关系着人大作用能否发挥,人民代表需要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例如:品行端正,具有责任感和参政议政能力,有充分的时间保证,对所在选区有一定的了解等等。但长期以来,我国把“人大代表”看成一种荣誉称号,而忽视了它的职责能力要求。为发挥代表和人大的作用,需要采取否定资格规定,对代表候选人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制,根据我国代表候选人存在的问题,建议对代表候选人做如下限制:
1.进行职业限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
对代表候选人进行职业限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的主要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