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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代表选举程序的完善

  

  (二)选举时间法定化


  

  现行《选举法》没有确定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时间。换届选举的时间是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通常做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全国人大代表应选出的最晚日期后,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要求和本省的具体情况,规定本省、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截止时间。由于法律没有将选举时间固定下来,人为因素会影响选举的正常进行,存在着不稳定的因素,这种设计不利于我国选举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议用法律的形式固定选举时间,以便于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条不紊地做好选举的准备工作,除非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按照《宪法》第60条规定的程序推迟人大代表的选举。


  

  (三)减少代表名额,用专职代表制取代兼职代表制


  

  分配代表名额是选举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名额不超过三千人的前提下,确定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准确名额数,省级人大常委会具体规定代表名额分配,提出代表素质、结构的要求,其他地方选举机构依次分配代表名额。


  

  近年来,学术界较多学者提出应当减少代表名额的建议,虽然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关系到代表的民主性,数量不能太少,但人数过多也不具有科学性和民主性。人大是议事机构,人数过多不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一方面人数过多导致开会和发言时间较短,问题得不到深入讨论;另一方面导致意见分散,难以统一,使代表的民主性受到较大限制,不利于发挥人大的作用。蔡定剑教授认为全国人大代表以不超过1000人为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数量仍采取基数加人口数的办法确定,省级人大代表应在500人以内,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拟在300人以内,县级人大代表不应超过200人,乡镇人大代表50人左右足矣,这样将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和发挥作用{1}。


  

  要从根本上解决代表人数过多,官员比例过大,代表不能充分履行职责等问题,还要从改革兼职代表制入手。兼职代表制的主要缺陷在于:第一,权责不对称。兼职代表制有悖于选民与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选民作为委托人,要求代理人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但由于代表兼职,没有专门的薪金,担任代理人的代表因缺乏利益驱动,履行职务难免“偷懒”,甚至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第二,角色不对称。兼职代表制下的代表,履行职责属于其“副业”,不能影响其“主业”(即本职工作)。代表缺乏履行职责的角色定位和明确目标,责任心不强,加之受时间、精力、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做深入的社会调查研究,以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了解民情,表达民意,进行高质量的立法,不能充分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2}。因此,建议用专职代表制取代兼职代表制。


  

  二、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与选举权的平等性有直接关系,也与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紧密相联,不适当、不合理的选区划分将直接导致选民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划分选区时,应以一定的人口比例为基础,统一按居住地划分选区,并根据人口的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一)改变选区划分的双重标准,统一按居住地划分选区


  

  在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农民在选举权上的“四分之一”条款,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次修改为实现城乡同票同权,实现农民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县级以下人大代表中将会增加来自基层的农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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