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行政法的“涵射”
在作为行政法分支的国家赔偿法中,同样可以看到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过程中默契遵循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影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刑法》第14条涉及的是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以及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问题。第15条涉及的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是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主要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见,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终确定后,对有关司法机关就行为人的违法事实确定前先行拘留、逮捕的行为不予赔偿,因为行为人的行为经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不负刑事责任,但行为的违法性仍然是存在的,只是因为行为人的特别人身情况而不实施处罚。只对司法机关未尽到相关查证义务,致使对不具备相应责任能力的行为人的追究进行到判决确定。这种情况下的赔偿,是对司法机关刑事追诉权的限制,亦即司法机关本应履行相应的查证职权,而不应将程序推进到判决最终确定后,因此,对这段时间的羁押应当赔偿。
结语
综上所述,立法、法律解释和司法判例的有机结合肯定了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的存在,从而在违法和责任之间做出了明晰的切割。肯定了违法的客观性和连带性,责任的主观性和个别性,其作用是巨大的。诚如德国学者罗克辛所言:“将犯罪分解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罪责三个阶层,乃是过去两三代人中间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教义学成果。” [14]
【作者简介】
邵栋豪,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许廼曼:《
刑法体系思想导论》,许玉秀译,载许玉秀、陈志辉:《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许迺曼教授刑事法论文选辑》,台湾地区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51页。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7页。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杨代雄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6页。
许廼曼:《区分不法与责任的功能》,彭文茂译,载许玉秀、陈志辉:《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许迺曼教授刑事法论文选辑》,台湾地区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416页。
Hans - Ludwig Schreiber:《在法律上人是为他的行为而负责?》,吴俊毅译,载国际刑法学会台湾分会:《民主、人权、正义—苏俊雄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台湾地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1页。
鲁道夫·冯·耶林:《罗马私法中的过错要素》,柯伟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124页。
陈忠林教授
刑法授课笔记。
在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有庆镇财政所工作的帅英,于1998年7月和2000年3月两次为其母亲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渠县分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保险条款规定: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即被保险人年龄不得大于70周岁且身体健康。但帅英在1998年投保时其母亲已是77岁高龄。庭审中,帅英供述,其母在乡政府的集体户口,在投保前已由于其他私人原因而改动,在第一次投保时也曾问询保险业务员,业务员说按户口填写即可;第二次投保时同样问过,业务员让她照第一份保单内容填写;2001年其母八十大寿时,镇代办所的一名保险业务员还前来贺寿。2003年帅英母亲身故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在和一名保险业务员商量后,帅英再次修改其母入党申请书上的年龄作为理赔凭证。在获得27万元的理赔金后,保险公司收到十多份称帅英母亲年龄虚假的匿名举报,达州市分公司接到省分公司转来的举报后立即报案,公安迅即破案,2003年7月24日帅英被检察机关以《
刑法》第
198条第1款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为由批准逮捕。帅英两次修改年龄的事实确凿,但在法院审理中却就是否犯有保险诈骗罪难下结论。渠县检察院认为帅英无罪,遂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达州市公安局要求复议,经复议后,达州市检察院认为渠县检察院存在法律适用问题,于是指定大竹县检察院管辖,大竹县检察院认为帅英的行为属故意诈骗,但未获得大竹县法院的支持,以投保距离案发已超过两年、投保行为已产生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为由宣告帅英无罪;其后,大竹县检察院提起抗诉,市检察院支持再度起诉,在达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时也未能形成统一意见,后上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院同样也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最终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帅英有罪。参见何海宁:《难倒法官的骗保案》,《南方周末》,2005-04-04。
陈忠林教授
刑法授课笔记。
参见JI. B伊诺加莫娃-海格:《俄罗斯联邦
刑法(总论)》(第二版修订和增补版),黄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页。
1986年,身患绝症的夏素文在陕西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发病,呻吟不止、惊叫不安、坐卧不宁、痛苦不堪。儿女不忍母亲这样受苦,跪下求当时的负责医生蒲连升:“叫我妈早点儿走吧!”蒲连升在处方上写下“家属要求安乐死”之后,为病人开了复方冬眠灵100毫克。次日凌晨5点,护士找到蒲连升说:“病人不行了。”夏素文死亡时间为凌晨5点,从注射药物到死亡经历了19个小时。3个月后,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在看守所的492天里,蒲连升一直觉得自己很冤枉。“我作为一个医生,在我医生范围之内,尽我医生的职责,减轻病人的痛苦,何罪之有。”1991年,汉中市人民法院宣判蒲连升无罪,检察机关不同意该判决,遂提起抗诉。一年后,法院终审判决蒲连升无罪。参见《“安乐死”合法化条件在中国尚不成熟》,《法制日报》,2010-10-27。
克劳斯·罗克辛:《构建
刑法体系的思考》,蔡桂生译,《中外法学》 2010年第1期。
同前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