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工伤康复成为工伤职工的现实权利
——广东立法助推工伤康复事业
蔡吉恒
【关键词】工伤康复;工伤职工;现实权利
【全文】
工伤预防、工伤救治和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是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原则。工伤康复通常是指,利用康复技术手段,对工残者进行治疗和训练,提高或者恢复其已丧失或削弱的功能,促进其适应或重新回归工作岗位和社会生活。康复事业发展状况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指标。
我国越来越重视工伤康复事业,但是立法相对滞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康复只有寥寥一两条,主要是明确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工伤康复是否属于工伤职工的权利,工伤职工通过何种渠道享受工伤康复权利,工伤康复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有何权利义务等等均无规定。这与建立工伤预防、工伤救治和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是不相称的。由于立法的缺陷,工伤康复事业发展底气不足、基础不牢,工伤康复难以覆盖到全部有需要的工伤职工。今年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广东条例),以健全工伤康复制度为重点,围绕着实现工伤职工康复权为的核心,作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一、确立工伤康复重要地位
广东条例中第三条十分鲜明的提出工伤保险的“三位一体”制度原则,规定:“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明确发展工伤康复事业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在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在具体条款中更是大幅度增加工伤康复的内容,共有十三条涉及到工伤康复,和国家立法比较,广东条例更加重视工伤康复,操作性更强,保障更具体和全面。
二、建立工伤康复启动机制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立法,职工发生工伤后进行治疗,治疗至伤情稳定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继而相应享受补偿待遇。即从发生工伤到享受补偿期间,工伤职工的权利是十分明确的,但是伤情稳定得到补偿后,工伤职工的权利就嘎然而止,即没有一个启动的机制。工伤职工认为自己需要进行康复时不知道依照什么程序实现。要使工伤康复成为工伤职工的现实权利,关键的第一步是明确权利启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