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七问“欠薪罪”

  

  笔者认为,由于立法限定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为前提条件存在不合理性,需通过法律解释弥补,建议对“有关部门”作扩大解释。即事实上已经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有关部门均包括进来。同时由于刑法已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可以将人民法院以外的部门包括进来,如劳动部门、建设部门、国资部门等。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政府组成部门,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是由政府设立,办事机构设在劳动部门,因此也可理解为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资支付裁决的,也属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


  

  第六问:“责令支付”如何理解?


  

  第一,责令的形式是什么?以劳动部门为例,目前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要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对处理劳动违法行为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责令改正,通常是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二是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者通常无需写明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后者明确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名称、具体数额等具体事实。简易的案件有时甚至只是口头的责令改正。刑法该条规定未明确责令支付的形式,法律衔接角度看,只要是法定的责令形式都符合要求,当然从规范角度看排除口头责令为好。


  

  第二,如何界定已经完成一个责令行为?行政决定从作出到送达有一定的时间段,行政决定必须送达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刑法该条规定是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如果劳动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没有送达就不应出现“仍不支付”的情况,因此,字面上理解应当是有关责令已经依法送达。当然,对于因责任人逃匿导致送达不能的,由于责任在于责任人,可以不受是否送达限制。


  

  第六问:“仍不支付”如何界定?


  

  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经多长时间不支付才属于仍不支付?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因此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必须在该决定要求的时限内支付劳动报酬,超过该时限就属于仍不支付。比较现实的一个问题是,在逃匿的情况下,无法正常送达,按照民诉法规定公告送达需要60日才生效,这对欠薪案件特别是群体性案件来说是很大挑战。通常群体性欠薪事件超过3天没处理就会演变成社会冲突事件。那么,司法机关能否在责任人失去联系,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决定还未送达就启用刑事强制措施呢?严格来讲,行政决定尚未送达,对责任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为更好发挥刑法的威慑功能,需要作出扩大解释:因逃匿导致无法直接送达责令文书的,也按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处理。二是不支付的是部分工资还是全部工资?笔者认为应该理解为足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如果允许用人单位只支付部分工资即可免除刑罚,不利于完整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