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问“欠薪罪”
蔡吉恒
【关键词】欠薪罪
【全文】
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欠薪将可能被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保护劳动者权益无疑是一把来之不易的尚方宝剑。为充分发挥好刑法保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强大作用,急需司法实践统一认识、正确适用。为此笔者对该条规定提出七个疑问与思考,希望有关部门在下一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引起关注。
第一问:应当确定为什么罪名?
正确确定罪名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刑法修正案(八)刚刚推出时,对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罪名,媒体最初普遍宣传为“欠薪罪”、“恶意欠薪罪”。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统一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媒体的宣传是不准确的,也误导了民众,以为拖欠工资本身会构成犯罪。司法机关的界定显然比较规范。因为,首先“劳动报酬”内含大于“工资”,“工资”特指用人单位向其职工支付的劳动报酬;而劳动报酬既包括工资也包括了自然人间民事雇佣关系中由雇主支付给其受雇者的报酬等。其次,欠薪即拖欠工资,“拖欠工资”和“拒不支付工资”有明显区别。到了工资支付日期仍不支付工资即构成“拖欠工资”,发生拖欠工资后,如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推迟支付工资,并不必然构成“拒不支付”工资;只有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而用人单位仍明确拒绝支付的,才构成拒不支付。
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仍不够严谨、准确,忽视了法律条款中明确设定的前置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确定为“拒不执行工资支付指令罪”才更符合法律条款本身的文义。也就是说根据刑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去追索,即使用人单位以语言或者行动明示拒绝,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但是无论数额多大、情节多严重都不可能构成该罪,只有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后,才有可能构成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罪名不能准确、无歧义的概括出该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不符合确定罪名的“合法、准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