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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权属纷争折射中国法理变迁

乌木权属纷争折射中国法理变迁


龙卫球


【关键词】乌木;权属纷争;法理变迁
【全文】
  

  四川彭州乌木权属纷争经媒体曝光,引发全民关注和热议。村民吴高亮发掘出价值倾城的乌木,该类乌木属“金丝楠木”,最大的一块200多方,按照市价每方5万计算,价值过千万,吴高亮遂与地方政府通济镇就乌木归属发生争议,一曰归己,一曰归公。吴高亮认为,乌木属于天然孳息,是在他的承包地发现的,理应由他取得,因为根据现行《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既有所有权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而地方政府通济镇则认为,乌木属于埋藏物理应归国有,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关于“埋藏物”的规定。热议中,还出现了第三、第四种意见,主张适用关于矿产资源归国有的规定或者《文物法》关于文物归属的规定。


  

  那么,法理上究竟孰是孰非呢?在我看来这个问题的回答,首先取决于能否对于当事人和各方依据的这些纷乱的属于不同法律的条文加以规整,以从中理出一个清晰的规则系统出来,作为乌木归属的明确无误的适用依据。然而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这一事案折射了我国社会的观念变化和法理变迁。对于从地下发掘而出的乌木的归属,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一种有关其究竟是“埋藏物”还是“自然孳息”抑或“矿产资源”或者“文物”的争论,但实质上却是对于我们三十年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民法体系的一种实质的内在价值关联的检讨。乌木归属之争,取决于我们能否在中国法律朝向民法市场化变迁过程中,决心以逐渐内化于其中的现代市民社会的法律价值,去理顺不同时期法律之间、不同法律规则的逻辑适用关系。


  

  如果放在新中国建国初期、政治挂帅的社会环境里,这种争论是不可想象的。从建国初期到1987年《民法通则》,走过了38年,是一个从计划到开启商品经济的过程;从《民法通则》到2007年《物权法》,又走过了20年,是一个从摸着石头搞活经济到市场化的过程。然后,继续往前。今天,建国初期的那种一切归公的思维日益瓦解,各种利益关系应运而生,市民社会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我们开始越来越愿意用公私兼济的理念,甚至越来越朝向市场化的现代市民社会理念,来看待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所以,这样一个事案,在今天凸显出一种积极意义,这就是我们社会核心价值不再是一切归公,而是各种利益关系兼济并发,或者说经济繁荣与社会极大丰富。所以,乌木权属纷争恰到好处地体现了我国三十多年来法律改革发展中的“体系间距”。由此而言,面对村民和地方政府的权属争执,我们应该毫无疑问站在依据《物权法》支持村民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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