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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判在英国如何认定?

  

  2011年5月11日,英国最高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9名大法官经过讨论之后,以5:4的投票结果做出裁定:雷蒙德和伊门应该获得政府赔偿。最高法院在该案的裁定中还确立了新的赔偿证明标准,把原来的“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无罪”的标准降低为“新证据足以否定有罪判决”的标准。大法官们在裁定意见中指出:“如果一个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结论性地表明,指控一名被告人的证据已被推翻,以至于依据这些证据不可能再做出有罪判决,”那么就可以认定是司法错判,就应该赔偿。最高法院院长尼古拉斯·菲利普斯大法官指出,虽然这项新的证明标准不能确保只有真正的无辜者才能获得赔偿,“但是它将确保那些无辜的被告人在有罪证据被推翻之后,不会因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自己的清白而得不到赔偿”,这项新的标准“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侯普大法官也指出:“在他们的案件中,我们不能说这些新发现的事实已经结论性地表明他们是清白的,但是我们可以说,根据这些新发现的事实,指控他们的证据被如此颠覆了,以至于不可能根据这些证据再做出有罪判决。”不过,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一致同意驳回安德鲁·亚当斯的错判赔偿请求,理由是一个理性的陪审团即使在获知后来发现的新证据之后仍然有可能判决安德鲁有罪。


  

  对于最高法院在该裁定中确立的司法错判的证明标准,英国社会中的反应也不尽一致。有人认为这个标准降得太低了,如上述司法部发言人的话。有人则认为这个标准降得还不够低。例如,BBC新闻的记者丹尼·萧就指出:在2009年和2010年,英国刑事错判的赔偿人数很少,平均每37个被认定错判的申诉者中只有一人获得赔偿。这主要因为工党政府确立的错判赔偿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无罪)太高。最高法院在这次裁定中宣布原来的证明标准是不合适的,但是他们确立的新标准(根据现有证据不可能做出有罪判决)还是比较高的。上诉法院在撤销一些有罪判决时可能会裁定说,现有证据足以启动再审。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在赔偿请求中要证明现有证据不可能导致有罪判决,那就非常困难了。例如,巴里·乔治于2000年在一起杀人案中被法院判决有罪。2008年,上诉法院裁定撤销原判,但表示该案证据可以启动再审。虽然巴里在后来的再审中被陪审团判绝无罪,但是他很难获得政府赔偿。因此,最高法院这次只是把赔偿的大门敞开了一点点而已。


  

  综上所述,英国错判的证明标准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决定移送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具有推翻原判的真实可能性”;第二,上诉法院决定撤销原判的证明标准是“新证据足以构成对有罪判决的合理怀疑”;第三,法院决定错判赔偿的证明标准是“证据不可能再导致有罪判决”。这些标准的设定是否合理,笔者在此不做评论,但是我以为,英国这种分层设立错判认定标准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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