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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登记撤销判决的效力辐射

  

  至于善意第三人(如果其不是和何某合谋,而是对何某的伪证行为不知情)的权益保障问题,其可以通过另行起诉雨花民政局(行政诉讼)和另行起诉何某(民事诉讼),两条途径依法予以保护。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的,他也只能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埋单”,至于他和何某的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最后,何某的“第二任丈夫”、为何某与其“第二任丈夫”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可否作为本案的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呢?根据行政为公定力理论,雨花民政局做出来的离婚登记行为,在未被有权机关撤销前具有对世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和尊重,可一旦被撤销或有被撤销的危险时,就会对何某的“第二任丈夫”、为何某与其“第二任丈夫”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就前者而言,傅、何的前婚姻关系恢复,必然导致其与何某的后婚姻关系无效,于是,人民法院对雨花民政局离婚登记行为的审查结果必将对何某的“第二任丈夫”产生严重影响,这样,何某的“第二任丈夫”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就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理,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必然对为何某与其“第二任丈夫”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的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产生严重影响,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后者亦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笔者以为,何某的“第二任丈夫”、为何某与其“第二任丈夫”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符合上述规定中法院应当通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的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更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作者简介】
倪洪涛,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河南禹州人,中国致公党党员,法学博士。现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注释】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7)雨行初字第14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行字第0006号。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三版,第575页。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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