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研究犯罪问题,犯罪规定后的内容主要由刑法学研究,犯罪规定前的内容主要由犯罪学研究。如果这样一种区分有点道理,我们大致可以明白犯罪学与刑法学的不同,我们也就没有必要界分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与刑法学研究的犯罪的不同。不仅如此,我们藉此还可以明白,什么样的社会行为应该被规定为犯罪是犯罪学和刑法学都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并且应该是犯罪学研究者与刑法学研究者协同研究的问题。没有犯罪学对于与犯罪相关的各类社会行为的深入研究,刑事法律对犯罪的规定就难以准确;没有刑法学等对犯罪规定后刑罚落实的研究,刑事法律对犯罪的规定也难免于有失偏颇。这是因为,一方面,被规定为犯罪的社会行为与其他类社会行为往往很难有分明可见的界线;另一方面,刑事法律规定犯罪的目的在于以刑罚加以防止,假如犯罪规定和相应刑罚不便于、不利于甚至有碍犯罪的防止,其犯罪规定就不具有防止犯罪的积极的社会意义。
围绕一种犯罪,展开多种学问。这很容易令人困惑:针对一种研究对象,为什么需要多种学问来研究?相关学者们的许多争论实是由此而生。其实,人类有许多学问往往是围绕同一种研究对象而展开的。最典型的例子是,人类社会的哲学、史学、文学、美学、法学等几大学问几乎都是以人为研究对象。对人的研究构成了哲学、社会、人文各大学问研究的核心内容,但我们并不因此就可以否定各大学问之间的差异。犯罪学、刑法学本质上也是研究人的学问,只是相对于哲学、史学、法学等更大涵盖性的学问而言,人的一种具体方面的问题——犯罪问题——成了这两门学问的主要研究对象。相对于人来说,犯罪只是人的一类行为,所以,犯罪只可能成为犯罪学、刑法学这类学问的研究对象。但犯罪毕竟是人的一大类的社会行为,不仅类型很多,而且涉及的社会问题广泛,所以,以犯罪为研究对象而展开多种学问,不仅可能而且是合适的。正如以人的艺术行为为研究对象的有音乐学、美术学、戏剧戏曲学、电影学、舞蹈学等多门学问,以人的犯罪行为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包括犯罪学、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等应该并非难以理解。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检察学、刑事审判学、刑事证据学、刑罚学、监狱学等则以犯罪问题所派生出的刑罚规定(刑事法律)的执行落实为研究对象,其分化成多门具体的学问,也应该是我们可以理解接受的。这正如对由犯罪问题派生出的其他问题的研究可以构成犯罪社会学、犯罪人类学、犯罪文化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生态学、犯罪统计学等多门具体的学问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