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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犯罪,多门学问

  

  当下中国的刑法学研究,对于什么样的社会行为应该被规定为犯罪、用什么样的形式规定犯罪、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如何做不同的具体规定、用什么样的方式刑罚犯罪之类,甚至对于刑罚的内容和刑式、期限和程序、手段和目的之类,因有历史的遗产可以继承和国外的经验可以借用,刑法学研究者们似乎可以少费心思。除称为刑事政策学的学术研究之外,当下中国的刑法学研究者主要研究的是对犯罪的刑罚规定(刑事法律)的具体理解和适用,也就是刑罚规定的具体执行和落实。


  

  但是,刑罚规定的具体执行和落实并不仅仅包括对刑罚规定(刑事法律)的具体理解和适用,还包括依照刑罚规定(刑事法律)对刑罚对象的甄别、确定和刑罚内容的具体实施。甄别刑罚对象(犯罪者)的工作具体琐细,习惯上称为刑事侦查。确定刑罚对象(犯罪者)的工作严格规范,习惯上称为刑事审判。具体实施刑罚内容的刑罚执行工作习惯上称为刑事执法。这三方面的刑罚规定(刑事法律)的具体执行和落实习惯上统称为刑事诉讼。这些内容应该属于刑法学的研究范围,但实际上刑法学的研究者们很少问津。综合研究这三方面内容的学问被称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刑罚对象甄别的学问被称为刑事侦查学,研究刑罚对象确定的学问被称为刑事审判学,研究刑罚内容具体执行的学问被称为刑罚学或监狱学。此外,刑事证据学、刑事检察学、刑事辩护学等也因相关的研究而成为具体的学问。可见,从以刑罚防止犯罪的角度看,围绕犯罪问题,可以形成许多门学问。


  

  另一方面,应该确立刑罚加以防止的这种我们称之为犯罪的社会行为并不一定完全依赖于刑罚来防止。换句话说,刑罚是用以防止犯罪,但仅仅依靠刑罚往往不能防止犯罪。所以,防止犯罪的社会措施并不仅止于刑罚。所以,以刑事法律规定犯罪,用刑事法律规定的刑罚手段惩罚犯罪之外,为了防止犯罪,我们的社会需要更多的途径和措施。美国社会提出犯罪综合防止法,中国社会出现针对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和理论,都是人类社会需要多途径防止犯罪的具体体现。犯罪学之所以特别重要,犯罪学之所以不是刑法学所能替代或涵盖的学问,其道理就在这里。


  

  应该以刑罚加以防止的社会行为却不能仅靠刑罚加以防止,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结点就在这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纠结处也正在这里。


  

  假如说刑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是从什么样的社会行为应该被规定为犯罪加以刑罚向后延展,犯罪学的研究内容就应当主要是从什么样的社会行为应该被规定为犯罪而向前展开。什么样的社会行为应该被规定为犯罪?这样的社会行为由哪些类的社会行为发展而来?一般的社会行为发展变化为应该被规定为犯罪的社会行为的原因是什么?有无规律或有什么样的规律?如何阻止这一类的社会行为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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