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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犯罪,多门学问

一种犯罪,多门学问


卜安淳


【关键词】犯罪学;刑法学;多种学问
【全文】
  

  长期以来,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异同困挠了许多学者,时至今日,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与刑法学研究的犯罪究竟是相同还是不同,依然是一些学者争论的话题。我也曾从刑罪同源的角度涉及过这方面的问题。(卜安淳:《刑罪同源与犯罪防控》,《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1期)所谓刑罪同源,是指需要有关于犯罪的规定(或认定)才产生出了刑事法律,正是刑事法律的出现才有了对犯罪的法律规定。所以,犯罪只有一种,这就是应该以刑罚加以防止的社会行为。这种应该以刑罚加以防止的社会行为,通常由刑事法律规定为犯罪,或根据刑事法律可以认定为犯罪,无论此刑事法律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


  

  读皮艺军的《犯罪学研究论要》,能读到对犯罪学研究的犯罪就是刑法学研究的犯罪的深入分析;(皮艺军:《犯罪学研究论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4-65页)读白建军的《关系犯罪学》,可以见到书中明确的表述:“只有一个犯罪”。(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大致上,赞同储槐植“刑事一体化”思想理论(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的学者,大多能接受只有一种犯罪的理论认识。这种理论认识的一个方面的好处,是可以使犯罪学研究与刑法学研究衔接起来,而不至于两者割裂。但是,要真正把握住并坚持好这一理论认识并不容易,既需要有对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真切认知,又需要有综合多方面的知识和理论的足够的学识和修养,不然,无论是立足于犯罪学误解刑法学,还立足于刑法学误解犯罪学,都可能造成对相关学术研究的妨害。


  

  其实,围绕犯罪问题及其所派生的问题可以形成(实际上已经形成)多门学问。


  

  犯罪是应该以刑罚加以防止的社会行为。其中包括应该确立刑罚加以防止而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刑罚加以防止的社会行为和应该确立刑罚加以防止但实际上尚未确立刑罚加以防止的社会行为。如何确立刑罚以防止犯罪,这正是需要刑法学认真研究的内容。这方面的内容应该相当丰富。什么样的社会行为是应该用刑罚加以防止的,即什么样的社会行为应该(且可以)规定为犯罪?用什么样的法律形式规定犯罪?对不同的可以规定为犯罪的社会行为各应做出什么样的具体规定?用什么样的方式刑罚犯罪?刑罚的内容和形式、期限和程序、手段和目的?刑罚的规定内容如何具体执行、如何落实?……都应当成为刑法学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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