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学问题
犯罪案例研究,还能发现相关法学理论中的存在问题。
邓玉娇案的案情到底如何,我今天仍然不知其真相。但既然司法判决邓玉娇是防卫过当,为什么又定她故意伤人?防卫过当只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法学理论界许多著名人物都说这样一个判决好。我认为,这里边应该存在法学理论研究上的问题。
类似的例子还有嫖幼奸幼的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奸幼无论通奸强奸都视同强奸,嫖奸是通奸之一种,当然应当视同强奸。但只嫖幼而未奸幼者只能定嫖幼罪。司法中多个嫖奸幼女案件定为嫖幼罪而不定为奸幼(强奸)罪,是对嫖奸幼女犯罪人的故纵。但一些相关学者却致力于谴责立法中嫖宿幼女罪的设置,这只能说明我们的法学研究中存在问题。
二、探讨对策
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
探究问题原因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骤。但即便真的认清了问题的原因,要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办法,还是相当困难的。我们的研究往往是探讨针对犯罪问题的一些对策,只能提供一些解决犯罪问题的思路。
如,针对犯罪案件真相难明的问题,(1)我们需要在理论上明确,任何一件事情一旦处于过去时,都不可能做完全真实的还原,也不可能做完全真实的认知,更不可能通过语言文字图表图像等做完全真实的内容转述。因此,(2)我们需要建构一种法律学上的认知模型,通过这类的模型明确我们认知案情事实的标准,即明确:我们只要了解到案情内容中那些个关键点,就可以确定法律上的案件事实。因此,(3)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工作技术规范。当然,这些都只是技术层面的东西,要真正克服犯罪案件真相难明方面的问题,(4)我们更需要在刑事执法和司法上严格地落实诉讼程序,并且(5)加大刑事诉讼工作中的反腐力度。
犯罪案件所涉及、所反映出来的社会问题更是多层面的,自然需要在社会的各个相关层面具体解决,犯罪案例研究能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就很有价值了,即便只是从犯罪案例研究中发现一些社会问题,也已经是做出贡献了。
犯罪案件所反映出来的法制问题,与我们的距离近得多,但如何解决立法中的问题,如何解决执法、司法中的问题,我们的研究也只能提供思路,至多是提出一些对策性建议,具体的操作非研究者职权能及。即便是法学理论中的存在问题,许多方面也非犯罪案例的研究者所能亲力解决,也只能提出一些看法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