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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案例研究的功能

  

  (二)社会问题


  

  犯罪案件真相难明,这本身就是个社会问题。人为歪曲案情事实,更是涉及许多层面的社会问题。媒体报道难以准确也是一个方面的社会问题。所以,研究犯罪案例,对于我们认识社会的许多方面的存在问题,是个很好的途径。


  

  从邓玉娇案、小悦悦案看社会道德问题,从杨佳案(及其社会影响)、系列幼儿园行凶案看社会心态问题,从许霆案的判决、邓玉娇案的判决看社会舆论与司法判决的关系问题,从系列幼儿园行凶案发生后政府的应对举措看社会政策与犯罪事件的关系问题,……都应该是可行的研究路径。


  

  从犯罪原因分析的路径看,各种犯罪案件的产生源于各种社会问题。有时,一个犯罪案件的产生也是源于多个社会问题甚至众多的社会问题。我们可以把犯罪案件的产生看做是社会秩序网络结构中某个结点上出现了断裂。每一种断裂都是一种社会问题,越是重要的网络结点上出现问题或是多处网络结点上出现问题,就越可能出现犯罪案件。所以,从犯罪看社会,从社会看犯罪,犯罪问题就是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某方面的激化就是可能成为犯罪问题。


  

  先前犯罪学高峰论坛中讨论过的社会敌意问题,就是一种可能促成犯罪案件发生的社会问题。


  

  (三)法制问题


  

  犯罪案件多发,且越来越多地出现重大、特重大犯罪案件,已经反映出我们的法制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最起码说明,我们的法制在犯罪预防上存在问题。


  

  前面谈到的案件真相难明问题,其实包括着侦查工作上的问题、审判工作上的问题。犯罪案件中可以查明的内容查不明,有侦查能力方面的问题,也可能有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还可能有执法腐败方面的问题。


  

  司法裁判中除了有类似的问题外,还有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事实不明而适法处罚釀成问题是一种司法问题,事实大致分明但错误适用法律,又是另一种司法问题。这后一方面的问题还常常涉及立法问题


  

  小悦悦案公诉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被诉方辩称,案件发生交通道路,只能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显然辩方是对的,诉方适法有问题。但为什么公诉方要这么做?因为后一罪处罚轻,以前一罪处罚肇事者才感觉合适。这形式上是公诉方适用法律存在问题,实际上是立法上存在问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本是过失致人死亡的一种,为什么要单设成一个刑罚轻得多的罪?


  

  这应该属于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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