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案例研究的功能
——在第五届犯罪学高层论坛上的发言
卜安淳
【关键词】犯罪案例研究;功能
【全文】
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所谓犯罪案例,只是犯罪案件中较有影响的案件。研究犯罪案例可以有多种视角和多种功能。我这里谈两点粗浅的看法。
一、发现问题
以研究犯罪案例来发现问题,可以发现多面向多层次的问题。
(一)真相问题
数年来,我比较关注有社会影响的犯罪案件。从孙大午案到吴英案,从杨佳案到邓玉娇案,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从马加爵案到药家鑫案,从习水案到宜宾案……但我很少就案情内容和犯罪性质说看法。原因其实很简单:我感觉,案件的事实真相很难查明,关于案情真相的媒体报道很难准确。一句话,犯罪案件真相难明。
司法裁判中最难的方面其实不是法律适用,而是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把握和判断。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王子发案,杜培武案,邓玉娇案,梁小米案,吴英案,……都让我们领教:案件真相的查明是多么令人不敢奢望的事情。
现实中,我们对案件真相能否查明一直持矛盾的心态。一方面,我们希望查明案件真相,以便于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司法裁决。所以,我们创生出相关的理论,制定出相关的政策,如真相还原、情景再现,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另一方面,案件发生后,无论当事人、目击者、知情者还是侦查人员,对案情的回忆、诉述、报告都不可能完全符合案件情节的真相,进入法庭的案情叙述更可能因诉讼的需要而远离案件情节的本真事实。而对案件内容的媒体报道,因报道者对内容的取舍和情感的注入而更加失真。并且,不可能克服的技术性失真还只是案件真相难明的次要因素,案件内容真相难明的主要因素是人为的歪曲,包括当事人、目击者、知情者的有意歪曲,甚至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的有意歪曲,当然也可能有媒体报道者的有意歪曲。歪曲案件真相的原因各色各样,歪曲造成的问题和结果也各色各样,但对我们认知案件事实真相会造成更大的困难,是相同或相似的。
犯罪案件真相难明,自然造成司法裁判难以准确。并且,假如我们依据真相不明的诉讼和司法,甚至依据歪曲真相的媒体报道,从事犯罪案件研究,我们的研究和结论就难以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