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于所有权人盗窃自己被他人恶意占有的财物,一般不构成盗窃罪。如由于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而占有的财物,被害人采取事后盗窃行为取回自己财物行为被认定为盗窃罪,这很难符合社会一般人对刑法的心理预期,也不符合盗窃罪保护法益的要求,因为这相当于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稳定的经济秩序,是刑法不反对的。日本学说也倾向于认为,所有者偷回被盗物品的行为是自救行为,可以阻却违法。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自救行为的规定,但是民法上通常认为自救行为虽然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明显具有形式的违法性,但却没有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具有实质的违法性而成为合法行为,因此也应当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但是,由于盗窃罪首先要考虑的保护客体是占有状态及它所代表的社会财产形态的稳定性,因此虽然将自救行为作为一种阻却违法的情况,也应当严格限制其适用。首先,自助行为实施前,行为人与相对人间应当已形成合法的债的关系。其次,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保护、恢复权利或为保护、恢复权利创造条件,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仅未意识到所窃财物为自己所有,则只是对象认识错误,不能阻却违法。最后,其行为手段和强度应相当,可以将其理解为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能够容忍的行为。
以上的讨论都建立在占有的性质自始不变的判断上,但有时候情况会更加复杂,主要体现在对那些在取得占有之时有正当权源,而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失去权源成为恶意占有是否仍应给予保护的问题上。
(四)违禁品
违禁品一般指法律禁止持有、携带、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盗版物、淫秽物品、假币等。有些人将盗窃罪犯罪客体界定为财物所有权,即认为没有价值的东西很难作为盗窃的对象,而国家不允许持有和流通违禁品,所以不可能合法占有,更不可能拥有合法所有权。但是这一看法缩小了财产所有权和占有的范围。我国法律规定,违禁品应予没收归国家所有,虽然他的最终结果可能是被国家销毁或做其他合法用途,但在处理之前可以认为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因此盗窃违禁品可认为是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而对占有进行保护当然也不是为了保护持有人的利益,而是防止物品进一步流通,减少危害的程度。假如对盗窃违禁品行为不予刑法处罚,会大大降低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故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违禁品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是有理论依据和现实必要的。我国刑法127条将枪支、弹药、爆炸物规定为特别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也从侧面肯定了违禁品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