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博上有人跟帖说,波斯纳、霍姆斯等法官“中枪”了。这种说法有点无知。波斯纳、霍姆斯诚然著作等身,但他们在担任法官期间每年都要参与裁判几十甚至上百个案件、发表几十甚至上百份司法意见。波斯纳是1981年开始担任联邦法官的,到1999年,他就发表了1680份司法意见。而霍姆斯也是在司法意见中而不是在论文中提出“观念的自由市场”这一著名论断。
不能不指出的是,霍姆斯、波斯纳等法官在其著作中常常大段大段地原文引用(即照抄)他们在裁判案件时所发表的司法意见。与学者的著述不同,这些法官如此半抄半写地著述工作量其实不很大,业余即可胜任。这方面的典型还有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未来》等书在我国法学界算是畅销书。读过这些书的法律人应该知道,这些书完全是由丹宁法官几十年的司法意见串联起来的,是名符其实的编出来而不是写出来的书。
然而,我国那些著作等身的著名“法官”中,有多人在其论文著述中引用过自己撰写的司法判决意见?在不胜枚举的著作中有一本是通过串联自己平时发表的司法意见而“编”出来的吗?这些著名法官中,有多少人坚守在法院一线听审案件呢?据最高法院统计,2011年我国法官全年人均结案量为59.86件。那些高产的著名法官中2011年审判过50余件案件的有多少,在法庭上宣读过近60份判决书的又有几人?只怕全国上下打着灯笼也找不到这样一位以著述闻名的法官吧?更遑论有多产的著名法官听审案件数量超过这一平均数了。
客观地说,导致在任法官远离案件纠纷,躲进小楼成书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各级法院以提升理论水准为由鼓励法官著述,对那些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的法官给予各种奖励甚至直接提拔当领导,是导致法官远离裁判而醉心于科研的重要原因。提高法官理论素养的最好方式是送法官去培训进修,而不是要求法官著述多产,那样只会让法官荒废裁判案件之正业。
准此,我国各级法院应逐步取消对法官的著述考核,停止对著书立说成绩突出的法官给予任何奖励,以此清化和纯洁法官的职能和使命,驱使法官将全部的精力投入到裁判案件中去。
不判案的法官有负于“法官”这个神圣的称谓。法官当然可以著书立说,但不能因此种了学者的田而荒自己的地--听审并裁决案件。法官到处讲课、著述立说,越来越像学者,这是可怕的身份错位。长此以往,注定只有悲剧没有喜剧。我们或许正处于一个悲剧即将发生的时代。面对这样的时代,法官将才华献给裁判还是学术,考验着法官的良知和民族的智慧,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