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角色定位更有利于实现矫正目的
从社区矫正的性质来看,社区矫正并非单纯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而是在监督考察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正和改造,以促使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最终“以促进其过守法生活” ,因此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工作,需要专门的具有丰富经验的机构来承担。从角色定位上看,公安机关担负着保卫社会安全,行使刑事侦查的职能,让公安机关承担刑罚执行主体工作,本身就与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相冲突,因为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侦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与犯罪人的关系可以形象地称为“猫”和“鼠”的关系,这种对立关系必然使矫正主体和矫正对象之间存在严重的心理障碍,很难实现矫正的目的。而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并不承担侦查的职能,与犯罪人的关系并不存在非常对立的关系,这种相对缓和的关系有利于拉近矫正对象与矫正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有利于矫正目的的实现;而且从1983年后,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一直以来是我国监禁刑执行的主管机关,在罪犯改造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区矫正是可以加以借鉴的,“虽然非监禁刑与监禁刑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但是在罪犯的教育矫正方面却具有很多的共通性。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机关在矫正领域的经验优势,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不仅如此,将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统一起来,也有利于对服刑人员不间断的持续的教育改造,实现矫治的连续性。
(三)试点期间担任了主要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由于公安机关业务繁重,无力承担专业性极强的矫正工作,从以往公安机关对非监禁刑的执行情况来看,行刑效果很差,往往连基本的监督管理也捉襟见肘,更不用说教育矫正了,这种监管上的真空状态使民众尤其是被害人不满,也客观上影响了法院对非监禁的刑罚措施的适用。
我国司法行政机构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组织体系,遍及基层,深入社区;社区矫正试点7年来,实际上司法行政机关担任了主要的工作,在社区矫正方面取得良好的效益,从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网站上获悉,全国已有24个省(市)司法厅(局)、189个地(市)司法局和1135个县(市、区)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截至2010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304个地(市)、2053个县(市、区)和26676个乡镇(街道)分别占全国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建制数的91%、72%、65%。其中,北京、上海、江苏、内蒙古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截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9.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对象27.8万人,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的再犯罪率为0.22%。 可以看出,试点七年来,社区矫正覆盖面的不断扩大,收到了良好效果,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作用。实践也证明了社区矫正的主体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担任是合适的。
(四)符合国际惯例
社区矫正是由专司司法行政职能的司法部门管理符合国际惯例。195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60条第2款规定:“刑期完毕以前,宜采取必要步骤,确使囚犯逐渐纳入社会生活。按个别情形,可以在同一监所或另一适当机构内订定出狱前的办法,亦可在某种监督下实行假释,来达到此项目的;但监督不可委之于警察,而应该结合有效的社会援助。”同时,国外多数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或者相应的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这些机构尽管称谓不同,但多数是由专司司法行政职能的司法部门管理,在隶属关系上属于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的专门机构,例如加拿大联邦社区矫正工作由联邦内政部下设的矫正管理局管理 ,澳大利亚在州政府部门下设矫正服务局,负责监狱和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工作 ,美国对假释犯的监督是由监狱管理机构、假释委员会和其他独立机构负责,而监狱管理机构、假释委员会都是美国司法部下属的机构;在法国,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工作是由司法部专门设计的考验监督委员会负责 ;英国,遍布全国的缓刑局是专门负责社区刑罚的执行机构。 日本则在法务省内设置了“矫正局”,负责全国的矫正工作和对所有矫正设施的管理(包括对监禁和非监禁的管理)。 由上文可见,世界上许多国家是将监禁刑与非监禁刑执行机构放在一起进行管理,不仅有利于资源共享,而且还有利于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和配合,而在我国,社区矫正起步较晚,没有必要单独设立一个行政管理机构,直接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就完全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