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法修正案(八)》与社区矫正主体

论《刑法修正案(八)》与社区矫正主体


黄玲林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才刚刚起步,试点过程中存在的社区矫正“双重主体”的现象,不仅其合法性存在质疑,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职责不清、界限不明、效率不高的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司法行政机关都是社区矫正的应然主体,此次刑法修正案(八) 间接解决了社区矫正的主体问题,对推动社区矫正主体立法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双重主体
【全文】
  

  社区矫正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较早,特别是英、美、日、加等国家如今发展已较为成熟,我国自2003年进行社区矫正试点以来,虽已初见成效,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才刚刚起步,在立法层面、制度构建等方面都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特别是试点过程中存在的社区矫正的“双重主体”的情况,不仅其合法性存在质疑,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职责不清、界限不明、效率不高的问题,最终妨碍了社区矫正的正常发展。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意味着,“社区矫正”这一概念被首次写入刑法,这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具有承上启下的重大意义,在社区矫正主体问题上,虽然修正案并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主体,但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主体的合法性危机,间接解决了社区矫正的主体问题,为行刑权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一、《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社区矫正主体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冲突


  

  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我国的法律中没有规定“社区矫正”这几个字,但是存在与社区矫正相关的非监禁刑及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刑事法律中,这些法律对当时正在进行的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5种刑罚及执行方式 有相应的规定,2003年试点启动后,中央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四个相关的试点文件。对于上述五种罪犯的执行主体,刑法刑事诉讼法之间,试点文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规定不尽一致。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