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庭前调查制度的取消。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庭前调查制度要求法官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才决定开庭审理。鉴于这会导致法官难以保持中立,1996年《刑事诉讼法》转而要求法官只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从而避免法官过早接触案卷而先入为主地认定被告人有罪。本次刑诉法修改则彻底取消了庭前审查制度,明确规定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这种做法有助于法官将精力集中于正式的法庭审判,对于确保法官中立实现诉讼公正、效率都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这也加大了检察官出庭应诉的风险。法院仅凭起诉书就决定开庭意味着有关被告人罪否及刑罚的问题完全需要在庭审过程中解决,这固然是审判的应有之义,但对于检察人员来说,其公诉成功率却也可能因此有所降低。对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应当摆脱“有诉必判”的高定罪率的固有思维的束缚,以更为理性的态度审视自身的公诉行为,在关注被告人能否定罪的同时,也注重保障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权的实现。
综上所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制度所作的重大修正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随着“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举证责任条款的人律,检察机关应当增强证据裁判主义意识,加强诉讼风险评估,提高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以迎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
【作者简介】
汪建成,单位为北京大学。付磊,单位为北京大学。
【注释】关于本次刑诉法修改对证据种类增补或修订的具体评析,参见汪建成:《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变革及其展开》,《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
学者们普遍认为,刑事诉讼中很少出现目的书证,多数是偶然书证,因而书证使用的频率相比物证要少一些,因此多主张
刑事诉讼法应采取与
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不一样的做法,在证据种类中将物证列于书证之前。参见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张保生:《<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3页。
检察机关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极具中国特色。参见陈光中:《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之探讨—以两院三部<两个证据规定>之公布为视角》《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卞建林、李晶:《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规范—基于预防和排除的双重视角》,《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6期。
实践中,有些案件表面上看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无矛盾,但根据经验和逻辑法则存在合理怀疑,仍然不能认为达到了证明标准。赵作海案件中的承办检察官郑磊曾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他在当年审查该案案卷时,曾发现了案件中四个疑点,其中第二个疑点是:“明眼人一看就能看出来,压在尸体上的三个大石滚,每个都有五六百斤,赵作海一个人不可能把它们推到井里。”这一疑点,显然就是根据经验和逻辑法则得出的。参见奚宇鸣:《错就错在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北青网:ht-tp://YNET. com,2012年5月7日访问。
参见汪建成:《
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法学家》2007年第4期。
朱孝清:《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同前注。
这种称呼并不见诸官方文件,只是学者为便于概括和研究而进行的戏称。参见陈卫东:《我国公诉方式的结构性缺陷及其矫正》,《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参见陈瑞华:《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审判程序的改革方案》,《法学》2011年第11期。
参见顾永忠:《试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载《诉讼法论丛》1998年第1卷;许兰亭:《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确保律师阅卷权》,载《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精选》(上)。
参见龙宗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上、下),《政法论坛》1998年第1、2期;孙长永:《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与证据开示》,《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
参见汪建成、孙远:《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之改造》,《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