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准确理解证明标准的内涵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大突破是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具体化,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必要条件。这一规定对于统一人们对证明标准的认识,增强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切实保证案件事实的认定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必将发挥重大作用。它回避了我国学术界在涉及证明标准理论根基上所存在的“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论争,在坚持使用“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基础上,对其具体条件作出了实质上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基本相同的规定。表面上看,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证明标准的要求,但实际上却对证明标准的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具体内容上来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确定了证据的量的规定性,即证据充分的参照坐标是证明对象,只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全部证明对象都有证据证明才达到了证据充分的标准;第二个条件确定了证据的质的规定性,即对证据确实提出了具体要求,既强调用以定案的证据是查证属实的结果,又强调了对各种证据查证属实的过程,即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强调后者的目的在于保证各种证据均具有法定的证据能力。第三个条件确定了证据的综合运用法则,即在确保案件证据同时具备量的规定性和质的规定性的同时,对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从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立法者要求综合所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能够对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这种综合运用案件证据得出结论的过程不仅包含着正面证明,而且还有反面证伪。从证明的角度来说,要求全案证据应当互相印证,形成一个严密而封闭的证据链,所有证据的指向应具有同一性,即被告人犯有指控的罪名;从证伪的角度来说,它首先意味着用以定案的证据之间不能存在矛盾,即依据证据不能产生其他结论,或者虽有其他结论但能合理排除。其次,它还意味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重视经验和逻辑法则的运用,所认定的事实不能违背一般的生活经验和常理。[5]重视经验和逻辑法则既有利于限制事实认定者的自由裁量权,也有利于事实争辩双方提高运用证据的技巧和能力。
同时,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延续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一元性的规定,即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时也必须遵循此标准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只有全面把握案件证据,切实按照上述三个条件查实证据并进行综合判断,才能确保所得出结论的准确性,排除对该结论的合理质疑,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诉决定。因此,证明标准的细化实际上意味着对检察人员综合运用证据并作出准确判断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着力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在深入理解新规定的基础上确保公诉工作的准确性。
五、正确面对辩方提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