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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制度的变革对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其应对

刑事证据制度的变革对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其应对


汪建成;付磊


【摘要】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证据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订,这些修订对检察工作提出许多挑战。为保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证据种类规范,加大对侦查取证行为的监督力度,积极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准确理解证明标准的内涵,正确面对辩方提出的证据,科学把握卷宗移送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证据;检察工作;非法证据排除;卷宗移送
【全文】
  

  【编者按】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做了第二次重大修订。如何准确理解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精神和相关内容,明晰检察工作面临的新要求和挑战并积极应对,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本刊特别邀请几位著名专家学者,对相关制度的修改和执行进行解读分析,以期推动新刑事诉讼法的认真贯彻和执行,在根本上推动检察工作的新发展。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证据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增补或修订,主要内容涉及证据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卷宗移送以及证人制度(包括证人出庭、证人保护和作证补偿等)等方面的内容。这些修订是在认真总结多年以来的司法经验和教训,充分吸收证据理论研究成果,全面落实中央司法改革指示精神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对于继续完善刑事证据制度,促进检察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证据制度的改变在某种程度上也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面临更多的挑战。如何积极面对这些挑战,尽快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是检察机关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因篇幅所限,无法论及全部问题,现择其要者论之。


  

  一、严格执行证据种类规范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种类进行了增补或修订,在采纳学术界主流意见、以“材料说”重新界定证据定义的同时,将“物证”、“书证”作为两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予以分立,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在“勘验、检查笔录”后增加规定了“辨认和侦查实验笔录”,并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规定为同一种证据类型,此外,还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进行了规定。[1]这些修订,对于我国刑事证据种类的完善,促进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的深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证据种类的规范化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特别是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也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发挥和检察人员公诉技巧的提升都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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