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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上承诺之正当化根据及其司法适用

  

  有必要指出,《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印证了前述分析。其第37条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第3款又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进一步说明,医生在年满18周岁者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摘取其器官的,不构成犯罪;死者生前同意死后摘取其器官,或者死者之近亲属同意摘取死者器官的,均可排除摘取器官行为的犯罪性。


  

  三、承诺在中国刑事审判中的适用之二:无效的承诺


  

  承诺的有效性,必须是承诺的意思表示出自于被害人真实的本意,即出自被害人的自愿,只要不是在不理解行为意义的情况下所作的承诺,或者并非因受欺骗或被胁迫所作的承诺,便是自愿之承诺。[20]在认定承诺是否足以作为正当化事由时,除了公共利益不得作为个人承诺的对象外,还应当考虑承诺人的年龄、精神状态以及法定不得作为个人承诺的特殊内容等问题。就中国刑法立法和司法审判情况而言,以下几方面的承诺是无效承诺,不能作为正当化事由:


  

  (一)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的同意是无效承诺,不得作为正当化事由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此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不满18周岁的人,同意他人摘取自己的器官不能作为正当化事由。《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在中国,不仅被强迫、欺骗情况下同意他人摘取自己器官的行为不能排除有关人员成立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而且不满18周岁的人即使同意他人摘取自己的器官,也不能成为排除有关人员成立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正当事由。[21]《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法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我国民法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作出以上规定,是出于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既然不满18周岁的人一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不满18周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当然也会受到一定限制,像处分自己器官关涉生命与身体完整性这样重要权益的行为,必须对权利人的行为能力进行严格限制。虽然,已满10周岁的人具有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权利、“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作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现行刑法立法并不承认他们承诺处分自己器官的权利,之所以如此,是考虑到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受到法律更严格、更充分的保护。此外,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但在此种情况下,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只能限于有利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范围内,如果法定代理人代为同意(承诺)摘取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器官的,不应当认为合法有效,即不能排除相关人员成立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而且该代理人甚至足以成为共同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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