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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语境下法律冲突的悖论与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上列规定表明,在我国,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同一机关制定之法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是同一机关制定之法律,新法优于旧法;三是法律之间就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发生冲突,无法适用时,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如前所述,在如何解决侵权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事项,从法律位阶上,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规范的不同规定:一是《民法通则》规定,“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二是《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造成残疾的赔偿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未作规定;三是两个司法解释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残疾者、死亡者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三种法律规范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理解,《民法通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属基本法(二级大法);《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属“其他法律”是规范侵权损害的特别法,也是《民法通则》的下位法;司法解释的位阶低于《侵权责任法》,但由于《侵权责任法》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事项未作规定,即表明既未否定司法解释,又不能修正上位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旧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仍具法律效力。理由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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