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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语境下法律冲突的悖论与对策

  

  3、司法关注民生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七大报告所讲之民生十分明确: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基本职责是通过各类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直接服务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的社会管理和秩序建设。它以诉讼为契机,以审判为手段,惩恶扬善,调整社会关系,化解各类纠纷;其审判的基本底线、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即是主张社会公平正义,维稳安民。因此,司法关注民生,是人民司法理念的应有之义,是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正是因为被侵权人因他人侵权所致伤残或者死亡,导致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条件,才迫切需要司法的同情、救济与呵护。作为良善司法的人民法院,其责任的根本宗旨不在于要把起诉到法院的各类纠纷案件办结,而在于对遭致侵权而成为弱势群体的当事人及其家庭是否尽到了全力的保护。


  

  4、侵权之诉中的利益权衡要求


  

  社会制度的实质是利益制度,社会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关系。[12]利息和矛盾是影响当今社会和谐的两大主要因素。一切冲突源于利益,一切利益冲突积聚成矛盾。所以达至和谐的途径,一是整合利益,二是化解矛盾。[13]人民法院依其性质就是一个通过审判工作联系群众和服务人民的司法机关,善待当事人就是善待群众,善待人民,善待法官的衣食父母。既然“侵权责任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怀”,那么司法机关在侵权之诉中面对侵权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真正弱者们,完全有理由予以积极地司法救济。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基于强者侵权致使弱者处于更加不利之境地,无论是未成年还是不能独立生活或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都切盼司法伸出援救之手。人民法院应当基于侵权与被侵权二者利益之权衡,对被侵权者给予充分的重视与足额的保障。


  

  三、救济与保障:“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律冲突解决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在国际私法领域是制定冲突规范(或称抵触规范),用以确定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14]而在国内法律冲突解决问题上,多依该国的宪政结构、立法体制、立法惯例等不同各有所别。一般较为常见的冲突(抵触)解决方法有:一是修改法律,既通过立法程序直接将相互抵触之法律规定进行修正,致其冲突归于消灭。二是立法解释,即由立法机关对法律冲突现象作出明确解释,以达到消除冲突,规范法律适用之目的。三是案例与司法解释,即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指明冲突解决的原则与方式,或者由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以暂时性或等待性方式规范司法实务操作。四是遵循立法体例与相关冲突解决规则、原则或根据法律位阶推断法律的选择与适用,或者由相关立法机关裁决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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