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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语境下法律冲突的悖论与对策

  

  2、以人为本价值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之核心。司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以当事人为本,以群众为本,以人民为本。马歇尔首席大法官说得好:“司法机关的工作遍及于每家每户的床头灶边,它影响着人们的财产、名誉、生命和其他一切”。中国法官张红说得好:“一件案子,对于法官来说很平常,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一片天”[7]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8]如果我们在最后这道防线上没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给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困难,最终将削弱国家法治的群众之基。


  

  3、良善司法价值


  

  良善司法的要义之主要内容,可归纳为公正司法、规则司法、廉洁司法、廉价司法、和谐司法、人本司法、民主司法、修复性司法和权威司法九个方面。[9]而其中之人本司法,意味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10]良善司法实际就是以公正为基础,以正义为核心,以人民需要为标准。因侵权发生的被害人伤残或死亡导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之救济,就是良善司法对社会和人民的价值回应,其所体现的是国家之善政。


  

  (二)实践价值


  

  1、我国根本司法原则的体现和运用


  

  我国根本的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事实根据上讲,被扶养人生活费本身存在“被扶养人”之事实;被扶养人之所以需要给予扶养费,是因为其扶养人发生伤残或死亡之事实;扶养人发生伤残或死亡,是因为侵权人侵权发生了侵权事实(后果)。这些事实,构成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之请求权基础。就法律准绳上讲,我国已经制定并付诸实施了作为特别法的《侵权责任法》,且与《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为被扶养人提供了救济扶养费的法律准绳。


  

  2、司法为民原则的体现和贯彻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根本宗旨。人民法院只有始终不渝地贯彻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价值追求,真正做到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11]才能真正做到“我公正,你放心”,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和谐。就侵权损害的审判工作言,侵权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而被侵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这既是侵权法上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基本职责。被扶养人生活费正是在这样的司法条件和环境下获得救济的。是人本司法方针在侵权之诉中的贯彻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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