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法律及司法解释,以2010年7月1日为分界点。该分界点之前的《民法通则》及两个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持保障与救济态度,并明确了以下内容:1、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2、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两种情况下而获得,即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3、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乡二元结构实行不同的赔偿标准;4、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实行未成年人算至成年(18岁),成年人计算20年并实行年龄递增即补偿递减。这些规定,实际已成为人民法院审理侵权赔偿案件的固定方式,运用自如,且已深入人心。但由于《侵权责任法》作为新法,其16条的规定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涵盖之,[2]因而使新法与旧法、法律与其他法律、其他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发生了冲突与抵触。[3]
(二)悖论与反正
由于上列有效的民事法律间发生冲突,导致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判令侵权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一惯作法遭致质疑,也使法官们在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中不明就里,不知所措,从而引起适用法律上的疑虑与猜测。有观点认为,既然《侵权责任法》作为专门调整侵权责任的特别法,没有规定侵权人赔偿被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即是对先前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否定;既然新法不认可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请求主张,则表明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失去存在之必要。
上列观点,存在着无法克服的悖论。前者以新法没有规定就是对先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否定,存在法律冲突解决之悖论;后者以新法不采纳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即表明赔偿项目失去存在的必要,存在法律规则与现实生活之悖论。
1、从新旧法律的冲突关系与解决方法分析,新法对旧法及司法解释的“否定论”观点难以成立
第一,尽管《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同属于国家法律范畴,但《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属于“其他法律”的范围,而《民法通则》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属于“基本法”范围。因此,二者不属于同一位阶之法律。按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侵权责任法》尽管作为特别法,却不能在同一问题上构成对《民法通则》之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