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语境下法律冲突的悖论与对策
——以“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障为视角
王维永
【摘要】从理论上说,法律规则从其颁布开始就是过时的,法律漏洞绝不可能避免。[1]从这一观点检视一国法律间所生之冲突,不难发现,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相对稳定与社会快速发展的矛盾。我国私法领域因侵权产生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在《
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间规定不一致,直接表现为不同法律之间、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在适用上的冲突。本文以侵权发生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视角,并对由此出现的法律冲突之悖论进行分析论证,正本清源,从而探讨研究相应的司法对策,以实现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与救济的最大化。
【关键词】侵权法语境;法律冲突;悖论
【全文】
一、冲突与悖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论之争
(一)冲突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法院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