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史向阳
【关键词】地役权;相邻关系
【全文】
地役权是指依据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相互之间应给予方便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我国在对待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上,经历了两个不同阶段: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没有设立地役权,而是将地役权的相关内容纳入相邻关系中。因为两者都涉及到了通行、铺设管道、管线等问题,所以两者在适用范围上有些重合。但是,毕竟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关系,在很多方面还是有区别的,所以《物权法》分别用第七章和第十四章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做了规定,下面结合《物权法》的规定,简要谈谈两者之间的区别:
第一、相邻关系是土地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地役权是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根据合同设立的权利,是一种意定权利。因此,从权利行使上看,任何一个不动产权利人都可以根据相邻关系向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主张权利,其主张只要符合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法院就应当支持,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说明其提出主张的依据;但是,不动产权利人在没有同另一方不动产权利人订立合同设立地役权时,就不能去主张地役权,不能去限制对方不动产的权利,在没有订立地役权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也不会支持任何一方根据地役权提出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