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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与法律监督(下)

  

  第四,检察机关监督资源配置不合理。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任务来说,对刑事司法过程的诉讼监督始终是法律监督的重点。从保证刑事司法权的依法行使和保障司法公正的意义上讲,对审前程序的监督与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同样重要。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比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更为重要。因为在审判阶段,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途径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的公开性、程序性使他们有可能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对审判活动形成监督。同时,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等也能够引起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在这些监督机制作用下,法院的违法审判现象相对而言不易发生。与此不同的是,审前程序中的侦查活动具有高度的封闭性和秘密性,犯罪嫌疑人不仅诉讼权利极其有限,而且难以行使;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虽然能够介入,但防止违法实施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作用甚微。侦查机关除了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向检察机关申请以外,其余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可以自行决定,自行实施,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制约。这意味着侦查阶段更容易发生违法侵权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最容易受到侵犯,也意味着侦查阶段既是法律监督的重点,也是法律监督的难点。


  

  然而,检察机关言及诉讼监督,总是将重点指向刑事审判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也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强化抗诉监督工作,并通过提出再审建议、司法建议、纠正违法审判意见书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各级检察机关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对审判监督进行部署、计划、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有声有色,成果显著。检察机关加强审判监督是其职责所在,但将诉讼监督限于审判监督,无异于承认了审前程序不属于诉讼,而是一种行政活动。循此理解,行政行为不需要遵循诉讼规律,检察机关也无需按照诉讼的规律去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无需去干预“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任何强制性侦查措施。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的部署安排上,对于侦查机关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强制采样、测谎等大量采用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未见重大的专门性的工作部署,也未制定或形成全国范围内或省一级行政区域内可操作性很强的制度和程序。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工作安排上有被边缘化的特征。由于长期忽视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也使得检察机关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缺乏足够的能力,这又进一步导致了检察机关一直不太敢涉足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检察机关一直试图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扩大监督范围,却很少见到在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方面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的改革实践。检察机关一方面努力扩大监督的领域和范围,另一方面却又一直回避强制性侦查措施这个监督的重点和难点,这种工作思路上的偏颇导致的监督资源配置不合理,成为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机制弱化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七、完善强制性侦查措施检察监督机制的建议


  

  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是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确实、充分证据所必不可少的权力,但“强制性侦查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性,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因而是法律控制的主要对象”。[8]为了防止侦查措施的滥用,我们既要通过完善立法,规范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又要通过制度与程序建设,完善对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鉴于目前我国针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机制严重弱化的现实,我们认为,应通过以下途径完善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


  

  (一)完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规范体系


  

  如前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活动所作的规定极其简单粗疏。无论是规范强制性侦查行为本身,还是检察机关对强制性侦查措施实施有效的监督,都需要以完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立法为前提和基础。


  

  完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必须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或者制定专门的侦查法律,确立侦查措施的适用原则:一是法定原则。侦查机关实施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强制性侦查措施不得实施。二是比例原则。凡是能够适用任意性侦查措施达到侦查目的的,不得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能够采用强制性程度较低的侦查措施达到侦查目的的,不得采用强制性程度较高的侦查措施。在规定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每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采用作出规定,全面、系统、具体、明确地对各种侦查行为加以规范。其次,制定完善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程序及其监督制度。适用的程序规则主要包括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种类、各种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的侦查主体、适用的案件范围、常规情况下和紧急情形下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审查、决定主体、强制性侦查措施采用的具体程序和规则、通过强制性侦查措施所获得之成果在诉讼中的运用、犯罪嫌疑人或其他相对人相应的权利(包括公民对某些侦查措施的知情权、滥用强制性侦查措施给公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时公民获得救济的权利等)、检察机关对于强制性侦查行为实施监督的法律途径和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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