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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中的从低征税规则研究

  

  (二)实然层面:在《反倾销协定》中引入强制性的从低征税规则困难重重


  

  尽管大部分成员方已认识到从低征税规则的合理性(即使美国也未直接质疑从低征税规则的合理性),但由于强制性的从低征税规则(无论是普遍性的强制适用,还是仅在发达成员方对发展中成员方征收反倾销税时强制适用)受到美国的强烈质疑,因此在《反倾销协定》中引入强制性的从低征税规则困难重重。


  

  首先必须要指出的是,美国的质疑并不构成反对强制适用从低征税规则的充分理由:一方面,《反倾销协定》原本就鼓励成员方适用从低征税规则。在《反倾销协定》中引入强制性从低征税规则,不仅符合《反倾销协定》的精神,也不会改变《反倾销协定》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有效性,显然属于对《反倾销协定》的澄清和完善。另一方面,尽管美国一再从技术层面质疑强制适用从低征税规则的可行性,但从欧盟长期在反倾销中适用从低征税规则、以及越来越多的成员方在反倾销中适用从低征税规则的事实来看,这显然只是一个借口。问题的关键在于从低征税规则不符合美国的利益。由于美国在货物贸易上并不占据优势,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甚嚣尘上,因此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中,美国不仅不愿意加强对反倾销的法律规制,相反意欲强化现有的反倾销机制,扩大反倾销措施的适用范围。美国在谈判中一直强硬地要求引入反规避条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30]而引入强制性的从低征税规则,会弱化现有的反倾销效果,不符合美国的利益。


  

  但是,在当前的多边贸易体制之下,如果没有美国的支持,想对任何现行规则作出改变,都是难以实现的。规则谈判小组主席两次公布的《反倾销协定》修订草案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2007年11月,规则谈判小组主席第一次发布了《反倾销协定》的修订草案。[31]令人吃惊的是,该草案竟然直接将《反倾销协定》第9条第1款中有关从低征税规则的规定(尽管并非强制性的)直接删去。事实上,围绕从低征税规则,谈判各方争论的焦点一直在于是否强制适用从低征税规则,或是否仅在发达成员方对发展中成员方征收反倾销税时强制适用从低征税规则,或如何强制适用从低征税规则,从来没有哪个成员方(包括美国在内)公开要求彻底删除从低征税规则。这显然是美国“暗箱操作”的结果。规则谈判小组主席的这一做法受到成员方广泛的批评。2008年12月19日,规则谈判小组主席又公布了一份最新的《反倾销协定》修订草案。[32]尽管该草案将上次的删除做了复原,但仍未引入强制性的从低征税规则。


  

  当然,多哈回合谈判最终是否会在《反倾销协定》中引入强制性的从低征税规则,目前难以预测。尽管从低征税规则具有合理性,尽管强制性的从低征税规则受到美国的强烈质疑,但从低征税规则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将受到整个多哈回合谈判的影响。与乌拉圭回合一样,多哈回合采用的也是“自下而上”的谈判模式。谈判各方在根据不同议题设立的谈判小组的框架内提案、辩论和磋商,由谈判小组主席形成草案,反复讨论后,形成某项议题的最终文本,再由总干事以“一揽子承诺”或曰“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方式交给谈判各方批准和签署。[33]从乌拉圭回合谈判来看,尽管反倾销谈判不是谈判的最核心内容,但《反倾销协定》却是最后一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定。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的情况估计也是如此。成员方为了整个回合谈判利益的平衡,在短期内不太可能会在反倾销议题上做出让步。反倾销谈判更可能成为成员方在其他谈判领域讨价还价的“筹码”。因此,在反倾销谈判中,美国等成员方能做出多大程度的妥协,更多的取决于它们在其他谈判中获得的利益。从这种意义上讲,尽管目前强制性的从低征税规则受到美国的强烈质疑,但美国也有可能将其作为一个“筹码”,与其他成员方在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对美国有利的议题方面进行交换。因此,此次谈判最终在《反倾销协定》中引入强制性的从低征税规则也不是没有可能。


  

  四、中国对从低征税规则应采取的谈判立场


  

  作为“差别适用派”,中国主张在发达成员方对发展中成员方征收反倾销税时应强制适用从低征税规则。这样确实体现了对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符合反倾销谈判“考虑发展中成员方和最不发达成员方需要”的宗旨。但是,就笔者所见,尽管出发点很好,这一主张在现实中却很难实现,而且不符合中国的利益,理由如下:


  

  首先,发展中成员方频频发起反倾销调查、采用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特点之一。印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根据WTO的新闻稿,在2011年上半年(1月至6月),共有16个成员方发起了69件新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其中有17件由印度发起;共有14个成员方采取了59项新的反倾销措施,其中有17项由印度采取。[34]无论是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还是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数量上,印度都是全球第一。在这种情况下,仅要求发达成员方对发展中成员方强制性地适用从低征税规则,难以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不具有重大的意义,也很难得到成员方(无论是发达成员方还是发展中成员方)的普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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