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说明,中国早已在宪法文本上确立了福利国家的理念。但这一理念得到落实的程度却有待检讨和改善。
有的学者将中国传统时代的经济、乃至毛泽东时代的经济,都概括为一种“伦理经济”,并给予高度肯定。“伦理经济”对效率的损害在当时人民的“共同贫穷”状态中得到清楚显现,而其对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的压抑也可以从亲历者的口述史和文学创作中找到大量例证,比如哈金的《等待》、余华的《活着》。我们当中大多数人显然不愿意再回到那样的时代,但是,给经济注入仁爱、关怀的伦理因素却是所有善良人士的愿望。
经济学家倾向于相信市场机制可以解决大多数社会问题,同时,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承认:市场也有“看不见的脚”,有时会踢痛社会,带来环境污染、过度城市化、贫富差距拉大、弱势群体被边缘化等问题。经济总量本身不能解决分配问题,饼做大了,并不意味着每个人的份额都会增大。相反,有相当一部分人会成为经济增长的牺牲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相应的制度设计十分重要。在退休年龄和环境影响评价两个问题上,符合正义原则的制度安排才是取信于民的基础。
由于“年龄歧视”和“性别歧视”涉嫌违反宪法中的平等权,包括美国、加拿大和一些西欧国家在内的众多发达国家,都已通过立法或法院判例废除了强制退休年龄和男女退休年龄差异。最新的例子是英国:英国政府于2011年通过了《就业平等(废除退休年龄)规定》 (Employment Equality (Repeal of Retirement Age) Regulations 2011),废除了默认退休年龄(此前为65岁),按照需要和能力来自主选择是否退休。但是,退休年龄和全额享受养老金的年龄是两回事,上述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大多实行“双轨制”: 在退休年龄上可以适当延长,甚至取消强制性退休年龄,允许个人选择何时退休以及是否退休;但是,同时规定一个可以享受全额养老金保障的最低年龄要求,使达到年龄的劳动者不至于因担心生活保障问题而选择继续工作。这种安排中体现了下列原则:(1)反歧视,促平等;(2)增加自由选择的程度;(3)适应人口平均寿命增长的现实;(4)强化老年人社会保障;(5)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