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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我们的共同命运”

  

  任何契约关系都以互惠性为基础。美国法哲学家朗·富勒将法治也理解为一种互惠关系:人民承诺遵守法律,而政府则承诺按照法律所定的方式来分配法律所定的后果。法律是这种互惠关系中的双向约束机制。但是,要真正形成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之治,仅靠立法就不够了,还需要有健康的、强有力的公民社会。


  

  通过对转型前后的东欧各国的研究,一些学者发现:专制社会所采取的压制结社自由、严密监控公民生活、鼓励告密等治理手段,使得这些国家的公民社会萎缩,社会信任缺失,促进团结合作的“社会资本”匮乏,以致于政治转型之后社会分崩离析,利益集团林立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公民团体很难发展起来,给寡头政治造成了发展空间。一些国家以形式上的民主程序选出的仍是以权谋私、专横腐败的僭主式政客。相比较而言,有着强大工会传统的波兰和独立知识分子传统的捷克等国在转型中社会动荡较弱,民主政治的养成也卓见成效。市场经济导致的竞争普遍化以及开放政策带来的价值多元,使中国公民为一种共同利益而团结起来的可能性减小。但是,环境保护、养老保障、慈善事业、食品安全这样的问题还是能跨越行业和阶级,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如果能在这些领域鼓励自发性社会团体的发展,一方面能解决人力和资金缺乏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也能培育公民社会、促进良性互动、防止暴力抗争。


  

  广东省最近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等文件,提出要转变治理思路,从“政府管理社会”“政府办社会”走向 “政府支持社会”“政府培育社会”,并于2012年5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明确了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从2012年7月1日起,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不用再找挂靠单位。这种给社会组织松绑、鼓励公民社会团体形成的做法,值得在全国推广。


  

  宪法的福利维度


  

  社会福利是现代“社会契约”的重要内容。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更新了古典契约论的内容,其中正义原则的第二项要求不平等的社会安排必须是为了改善最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为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平均分配的大锅饭体制显然是不可取的。但是,国家有义务将经济发展的部分成果实行再分配,以确保弱势群体亦能作为公民享受到发展的好处。在这种正义观的影响下,“福利宪法”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迅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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