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关于阅卷难,我们花了不少时间解释这个独具中国特色的问题。由于美国宪法的第六条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有与原告证人对质的权利,因此,在美国法庭上几乎不存在书面证词和笔录。任何一份书面证词,如果对被告人不利,该证人又没有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质询,那么,即使证词上写满了他的誓言并按满了他的手印,也是一文不值。
我的问题是,充满胜诉欲望的检察官(控方律师),会不会故意隐匿一些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Bob律师沉吟良久,回答说也有,但是很少,而且是不被允许的。这种情况一经发现,不但会导致被告人胜诉的结果,而且涉案的警察和检察官将面临起诉的后果。
关于证据交换,事实上主要是控方向当事人及其律师公开证据的问题。由于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法律没有要求他和他的律师提供任何证据的义务。当警察仅仅是作一些外围调查的时候,当然没有必要向当事人公开所收集的材料,但是一旦提出指控,就必须向当事人及其律师公开。所谓提起指控,并非中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制作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是指启动了正式的司法程序。比如抓捕或羁押嫌疑人,就是典型的提起指控;告知嫌疑人涉嫌某某案件,也是正式的提起指控。如果没有这个程序,即便你当着警察的面把别人打成重伤,也可以扬长而去。因此,美国刑事程序中的“提起指控”,类似于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表述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从此时起,警察及指导办案的检察官即有法定义务向辩护律师公布一切指控所依赖的证据以及信息。到法庭审判时,则是要公开一切涉及指控的证据和证人名单。
再次,关于调查取证的问题,美国律师几乎享有与警察一样的权利,甚至可以抢在警察之前进行调查,前提是不得故意误导证人或者破坏现场。在这方面,有钱人和穷人确实有很大的差别。有钱人聘请的律师可以第一时间开展工作,亦步亦趋地监督警方的活动,对一些专业问题还可以再雇用其他专家参与调查。
宪法第六修正案不只规定了被告人有与控方证人的对质权,同时还规定了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庭强制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由于证人在法庭上撒谎将会面临伪证和藐视法庭的指控,因此,除了极少数本身有污点的被告人因为担心判决的不确定性而违心地选择认罪,大要案中冤案发生的概率并不大,倒是放纵罪犯的可能性更大。然而这正是美国司法所追求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