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刑辩三难”
张培鸿
【关键词】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全文】
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大修,有望在即将召开的本次人大会议上完成。
如果不出意料,此前公布的草案中的大部分内容,将作为正式的法律条款,规范将来相当一段时间内的刑事审判与诉讼活动,从而代表着中国法治的实际水平。
长期以来,主要是从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次大修以来,中国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中流行着刑事辩护有“三难”的说法:一是会见难,二是阅卷难,三是调查取证难。此三难,贯穿了刑事诉讼自侦查伊始至审查起诉,最后到审判开庭的整个过程。其中有无奈,有苦涩,有愤懑,也有期待。
期待源自第一次大修的成功实践,当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直接将审判模式由纠问式改为控辩式,又隐讳地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给了中国律师极大的鼓舞。因此,他们有理由期待:第二次大修应当顺理成章地解决掉所谓“三难”的问题,实现法治文明的“三级跳”。
近日,笔者很荣幸地拜会了费城辩护律师协会的资深律师Bob,向他请教美国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会见当事人,交换证据以及调查取证的一般做法。
首先,美国律师不存在会见难的问题,当当事人卷入了某件刑事案并被提起指控时,通常不会被羁押。如果当事人不幸被羁押,那么律师的第一件工作就是要为他争取保释,类似于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一般情况下,保释申请的成功率都比较大,因为裁定保释的人并非承办案件的警察和检察官,而是独立的法官。法官拒绝辩护律师提出的保释申请,需要有足够的理由和依据,而且律师有权根据案件的进展重新提出新的申请,迫使法官不断审核既往的裁定。
当然,即便如此,某些对社会有现实危险的暴力案件,法官还是会驳回辩护律师的申请,裁定羁押嫌疑人,哪怕最终陪审团裁定他无罪。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就需要前往羁押场所会见当事人。但这依然不是一个能够困扰辩护律师的问题,因为律师会见自己的当事人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既不需要控方和法官的批准,也没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如果嫌疑人聘请了多名律师,这些律师可以反反复复地去见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