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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可忽视的“斯芬克斯之谜”

  

  四、结构化的特权文化——无所不在的“意义之网”


  

  钱穆说:“中国人言道,则主在教人知所尊,知所亲。”{8}就当下而言,前者大致对应于社会关系层面的人脉文化,而后者则大致对应于社会结构层面的官本位文化,此二者共同构成了以规避一般性规则为荣的特权文化。


  

  显然,无论是主流法学还是邓先生都没有关涉到这一问题。如果说邓先生那里的中国结构分别宰制的是乡村等,那么这种特权文化结构宰制的则是更一般性的一种正义感、公平感或平等感。之所以说是“更一般”,首先是源于文化本身之于个体的身体性和其它领域的穿透性,即作为人的身体记忆或生活样式,文化内化于每一个有着共同身份的人,也内化于政治、经济等社会生活诸方面。其次是因为正义之于整个社会的极端重要性。罗尔斯将正义看作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并试图寻找出贯穿于社会各领域的正义原则,沃尔泽(Michael Walzer)的多元正义观则试图开掘出各领域的不同正义原则;但其都强调了正义之于整个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显然,特权文化结构的存在会对其它领域的正义性构成影响。


  

  事实上,邓先生赖以为据的中国结构也的确都与这种特权文化结构紧密勾连。以贫富差距为例,已有学者指出:“反思我国改革的全部问题,就会发现我们的结果不公正,其实就源于起点的不公正与过程的不公正”{9},而不是在公平的竞争中因自己可以负责的因素而落败的结果。这正是民众仇富心态的心理根源,也是民众不满政府的社会根源;正如罗尔斯所言,若稀缺资源不是公平开放的,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的不公平感就是对的,不仅是因为其得不到资源本身,更是因为其被剥夺了人的一种基本善。[8]而这种起点不公正在当下正是与特权文化紧密相联,并主要经由前文所谓的熟人规则和特权阶层规则等特权规则而达致的。同样,城乡二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特权文化的产物;或者说,城市正是相对于乡村的一个“不平等圈”,城乡二元结构只是特权化社会结构的一个表征而已。政治意识形态结构与特权文化结构的关系也是不言而喻的。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10}钱穆此言尽管有文化决定论之险,但却道出了文化的重要。如果说邓先生在四重结构下欲求的是中国、乡村、穷人和学术的主体性,以可欲的理想图景为参照,在特权文化结构下,我们欲求的显然应是一种更一般性的、被特权文化结构所宰制的规则意识和平等观念。阅读中国、进而定义中国绝不能忽视文化这一无所不在的“意义之网”。希望我的努力助益于解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斯芬克斯之迷”,而不是打开了一个“潘多拉魔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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