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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可忽视的“斯芬克斯之谜”

  

  如果大家同意我关于时代诊断与理论建构关系的上述观点,且赞同我的上述概括和分析,那么,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是否同意邓先生对当下中国法学的批判和重建之关键就在于是否接受其上述诊断及其替弱者说话的学术立场。


  

  以其诊断为基础,我们可以追问:我们真的没有理想图景吗?这种世界结构的确存在吗?当下中国是否真的存在着贫富差距结构、城乡二元结构和政治意识形态结构?若存在,它是否足以含括当下中国的主要“问题束”?换言之,我们还存在其它结构吗?以及,若其时代诊断是准确且周延的,在法学领域有无特殊性?若有,我们应如何回应?等等。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因人而异的,其需要我们每个人“重新阅读中国”[3]。邓先生曾号召我们要“把我们在这26年中根本没有考虑或定义过的‘中国’重新‘问题化’” {1}。接下来,我就响应其号召,谈谈我对此四重结构的“重新‘问题化’”和对中国文化的一个阅读。我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人是悬挂在意义之网的动物”(韦伯语);作为人的身体记忆,文化内化于每一个有着共同身份的人之中,也内化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就阅读中国、进而定义中国而言,若过于重视经济、政治等层面的中国结构,而忽视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文化层面的结构,我们所建构的理想图景很难说是中国的。我经过长期思考认为,中国文化中存在着我所谓的一种特权文化结构,我将其喻为一个“斯芬克斯之迷”,并试着用我浅薄的知识来解读之。


  

  三、特权文化结构——试解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斯芬克斯之迷”


  

  讨论有着悠久历史且转型中的中国文化,是困难的——这也是我将其喻为“斯芬克斯之迷”的原因。我把文化观念与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相结合,从这两方面的再生产机制来讨论特权文化的成因。这里的特权是广义的,泛指在正式规则之内/外经由非正义途径而获得的各种优先权或垄断权。我所谓的特权文化结构主要有两层含义:首先,它是一种类型化的文化,即不愿遵循一般性规则的特权文化;其次,这种文化由于有自身的再生产机制而保持稳定,成为一种“文化结构”[4]。这种文化结构使得国人欠缺规则意识和平等观念,也成为制约法治中国的一个“斯芬克斯之迷”。而无论是主流法学,还是邓先生似乎都“生活在别处”,都漠视或者没有看到这种文化结构。


  

  从社会关系上看,正如费孝通所言,中国社会关系事实上形成一种不同于西方团体格局的差序格局。在乡土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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