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个不可忽视的“斯芬克斯之谜”

  

  二、作为前提性判准的四重结构——替弱者说话学术立场之揭示


  

  在邓先生那里,中国既是认识对象,又是思想根据。“在一个开放的全球性的世界结构中,不仅作为定义对象的‘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定义本身赖以为凭的话语系统亦需要根据当下中国的立场进行重构,否则我们将没有基本的哲学根据去谈论所谓的‘中国’的法律/法律秩序的问题。” {1} 在他那里,中国现实—中国现实的理论处理—重新定义中国或理想图景是紧密勾连在一起的。而他之所以要对中国法学进行总体批判,就是因为主流法学没能回应世界结构和中国结构下的时代要求,进而致使我们处于一个没有理想图景的时代。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四重结构是其对中国法学进行总体批判的一个前提性判准。


  

  但此四重结构在他的批判中并非匀力并用的,而是由其替弱者说话即回应诸结构宰制下弱者主体性要求之学术立场贯穿其中,并针对不同的对手而轮番推出的。由于论题的博杂,他对中国法学的批判采取的是一种“总体批判+个案研究”交叉并用的方式进行的,即一方面他一般性地对中国法学进行批判(如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另一方面,他又经由两种类型的个案研究(消费者权利个案和四大理论模式)而试图获致对中国法学的总体批判。这种论述策略的选择使得他交互使用四重结构这一“杀手锏”。总体言之,他打的是“中国牌”,即世界结构是其批判所有理论模式的前提性判准;在批判中国法学的都市化趋向时,他打的则是“农村牌”和“穷人牌”,主要是以城乡二元结构和贫富差距结构为基准的;在对权利本位论进行批判时,他出的又是“学术自主牌”,以政治意识形态结构为依据。正是经由在“西方人面前,替中国人说话、在都市人面前,替乡下人说话、在富人面前,替穷人说话、在政治面前,替学术说话”这一替弱者说话学术立场[1]的“组合拳”,并依凭“总体批判+个案研究”的交叉并用,他将主流法学不顾及弱者立场的盲目全球化、都市化、富人化和学术政治化诸趋向“掀翻在地”。因此,可以说,此立场背后潜隐的四重结构构成了其批判中国法学的一个前提。换言之,在他看来,所有这些结构都是对世界结构下的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下的乡村、贫富分化结构下的穷人和政治意识形态结构下的学术等弱者的一种宰制,一种掠夺,一种解主体性(desubjectivity)。他用结构表示制约人之行动的某种稳定框架,[2]他要做的即是将这些结构展现出来,进而为其宰制下的弱者之主体性的确立创造条件。因此,主体性中国首先呼之欲出。可以想见:应和着主体性中国之确立,相伴而至的必然会是主体性乡村、主体性穷人、主体性学术。这也是邓先生所欲求的“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一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