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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形而上学时代的“沟通主义法律观”

后形而上学时代的“沟通主义法律观”



——《法律的沟通之维》代译序

邓正来


【关键词】后形而上学时代;“沟通主义法律观”
【全文】
  

  众所周知,在后冷战时代,各种“相对主义”、“文化多元论”和“解构主义”等流行思潮可以说是大行其道,但是哈贝马斯(Habermas)却逆潮而起,经由其沟通行动理论(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的建构而成为“现代性未竞工程”最为重要的捍卫者之一。1980年代以降,哈贝马斯先后将其沟通行动理论运用于伦理学、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等领域,进而提出了以其商谈理论为核心的实践哲学理论体系。晚近以来,哈贝马斯本人更是将其商谈理论运用于欧洲一体化、国际人权事务和全球正义等跨国家的政治题域,进而形成了康德一脉的平等主义实质对话的“普遍主义”理论,同时也试图对文化多元背景下的全球政治秩序做出理论上的建构。在所有上述问题的理论叙述中,“沟通”和“沟通理性”都是最为重要的关键词。


  

  比利时法学家马克·范·胡克(Mark Van Hoecke)[1]所出版的《法律的沟通之维》(Law As Communication)一书,在我看来,则是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在法律哲学领域中的一种更为具体的运用。当然,范·胡克的法律理论也受到了法的自创生理论(autopoietic theories of law)等论说的影响,进而以一种相当精妙的方式处理了法律和法律系统(legal system)方面的一些棘手问题。[2]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哈贝马斯在元理论层面对法律商谈理论的建构却是范·胡克理论的基础。


  

  一如我们所知,哈贝马斯通过对后黑格尔时期的时代性质给出了后形而上的哲学诊断,不再诉求形而上学的同一性和实质性,并最终迈向了一种比较复杂的程序主义的沟通范式。在这样的时代性质下,所谓的“真理”已不再是“真理符合论”意义上的真理,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共识意义上的真理。换言之,“客观真理”已然不在了,所存在的只是“交互主体性的真理”;同理,法律中的“真理”亦应当以如此的方式予以关照。哈贝马斯的这一时代诊断在当下欧洲一体化的实践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证实。而本书作者范·胡克的理论出发点大体上也是当下欧洲一体化实践中法官作用的加强、特别是宪法法院和超国家法院的建立所带来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国家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循环关系或沟通关系,以及这种循环或沟通对“法律真理”之线性进路的否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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