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

  

  3.应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为了全面我国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应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尚未规定基于违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从实践中来看,应当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1)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在云南李某等12人诉云南某旅行社旅游活动中违约,减少旅游景点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等12人利用国庆假期,参加被告云南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7日游活动。被告在其广告上称游览景点有12处,但游览开始之后,景点仅有8处,且住宿条件极为恶劣(男女6人混住一室)。于是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返还全程旅游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及重游未观赏4个景点之误工费。法院只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退还部分旅游费。法院认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在本案的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告的违约给原告会带来一定的精神上的不愉快,但并不构成民法通则所指的精神损害,所以原告这方面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被告的违约行为不仅使原告失去了应有的精神享受,还使原告在旅游途中遭受了精神的痛苦,仅仅退赔部分旅游费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并未受到财产损害,无法依据当前法律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所以,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因为:


  

  第一、违约行为确实可能导致精神损害,有时甚至是巨大的。这些精神损害有些是由于违约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有些是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必然结果。


  

  第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承认违约责任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仅仅依靠侵权责任的规定,寻求精神损害赔偿是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举证责任、过错责任、举证时效、赔偿范围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之处,在违约产生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要求受害人只能寻求侵权的救济是不能完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


  

  第三、对于违约中的精神损害是否给予赔偿,法院的判决极为混乱,给予赔偿的判决往往法律依据不足,不给予赔偿又显得判决结果有失公平。


  

  第四、法律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阙如,在现代社会显得更加明显。


  

  综上所述,法律应加快关注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确认对某些特定的违约引发的精神损害给予物质赔偿,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