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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维权“真空”叩问法律空门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为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指通过合法劳动取得的报酬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取得的财产应包括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和抵押权等。


  

  我国继承法是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到目前已有26年,不可能预见当前的网络虚拟财产,因而考虑了兜底条款即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据此,笔者认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应包含网络虚拟财产,所以虚拟财产能够作为财产转让或继承。


  

  网络虚拟财产是今年来出现的新产物,与其相关的保护机制也处于发展、摸索阶段。为了更好的保护广大用户的利益,为了虚拟网络更好的发展,笔者希望能够早日出台法规规范虚拟网络,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地位和法律性质


  

  我国相关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已经较为完善,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却没有准确的定义和界定,因网络虚拟财产发生的纠纷也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法律具有稳定性,也因此具有了滞后性。法律对新出现的社会关系还没来得及规范,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盲区”。网络虚拟财产正处于这盲区之中。为尽快解决纠纷矛盾,笔者希望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确定其地位和法律性质,以适用新情况的出现。


  

  (二)健全网络游戏实名制注册和管理


  

  大多数的网络账号的建立对实名制并不是特别要求,在注册时用户也不一定会重视实名制,对个人信息资料填写也不完善。一旦发生网络虚拟财产被盗,被骗,找回等问题,往往肇事者逍遥法外,受害者只能独自承受损失。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往往是继承人不能够提供完善的被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的原始注册资料,让网络公司找到理由拒绝。希望在处理虚拟财产纠纷时,用户可提供账号经常登录的IP地址或者截图等方式解决账号的归属问题。


  

  (三)规范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程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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