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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住房补贴款的性质

浅析住房补贴款的性质


赵锐


【关键词】住房补贴款;性质
【全文】
  

  张某和王某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十年,二人均系再婚。由于二人感情很好,在张某生病期间一直是王某精心照料,因此在张某在临终前立下遗嘱,自己所有的财产由王某一人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张某去世后,国家实行住房补贴政策,按规定,张某应得补贴款4万元。但在领取时,王某和张某的子女发生了争执。王某认为,张某在临终前已立下遗嘱,所有的财产均由自己继承,住房补贴是张某财产的一部分,也应该由她自己继承。而张某的子女则认为,虽然父亲临终前立有遗嘱,所有的财产由王某继承,但该房屋补贴是在父亲和王某未结婚前形成的,那个时候其母尚在,是他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属于父亲的个人所有财产。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那么这4万元住房补贴款到底是不是张某的个人财产呢?笔者认为不是!原因如下:


  

  《继承法》中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不难看出,遗产存在的前提有三点,一是有以公民死亡为前提的法律事实存在;二是该财产的性质为公民个人所有;三是该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点缺一不可,确定公民是否死亡不是问题的难点,民法中规定确定公民死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一种是宣告死亡。是否为合法财产也不难确定,唯独第二点财产的性质是否为公民个人所有常常难以界定。这里所说的个人财产,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言。我们大家都知道,在审理继承案件时,首先就应该确定遗产的范围,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死亡时,应当先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半给存在的一方,另一半再作为遗产按继承法来分配,这指的是大多数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对该财产的性质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这就需要我们法官运用法律知识来加以界定。


  

  往往有些问题看似复杂,其实只要把握住问题的关键,答案自然明了。首先双方对该财产形成的时间是在张某和王某结婚前无异议,其次对张某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也无异议,那么只要确定一个问题就是该4万元住房补贴的性质,是不是张某个人财产,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认定为张某和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4万元住房补贴中就有2万元为张某前妻所有,在张某前妻去世后就应当按继承法进行分配。剩余的2万元再加上张某从妻子那继承到的一部分继承款才能作为张某的遗产由王某来继承。反之,如果属于张某个人财产,那么张某的子女就无权参与继承,应当由王某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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