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就具体的安全审查程序而言,基本上都包括提出申请→审查(一般审查)→调查(特别审查)→总统决定(国务院决定)四个阶段。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成熟,下面是根据美国FINSA的规定以图表的形式概括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在这中间有两个方面比较重要:第一,在提出申请之前的非正式商谈程序并非强制性的法律程序。与之相比,我国安全审查通知并没有对申请前的商谈程序做出规定,但是《商务部规定》规定了提交申请前的商谈。FINSA也鼓励交易双方在提出申请前与CFIUS进行商谈。这是因为,一方面申报前的商谈程序为CFIUS提供了充裕的时间来考虑并购交易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如果交易涉及国家安全问题,CFIUS可以通过与并购双方商讨修改交易的方式或达成协议以消除所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从而缓解了因程序时间短暂而产生的压力;另一方面,交易双方还可以借此避免进入正式程序后由于交易被宣称损害国家安全而被禁止所产生的损害其形象的负面影响。第二,在整个程序的进行过程中,缓和协议是一个贯穿始终可以运用的工具。如果主管机关认为该交易所产生的国家安全危险可以通过协议加以限制,且其他的法律没有办法处理其中所产生的国家安全危险时,主管机关可以通过签订缓和协议的方式来批准交易。美国第11858号行政令特意对CFIUS行使此项权利做出了规定。我国安全审查通知和《商务部规定》都还没有对通过缓和协议处理国家安全问题做出规定。但是,鉴于商务部在反垄断领域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国家安全审查的主管机关在实践中也很有可能会通过缓和协议来处理国家安全问题。
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必要补充,反映了我国外资政策由盲目引进到理性甄别的演变。在探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时,我们首先应该明确地是,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前提是欢迎外资,其目标是要把握对外开放与国家安全的平衡。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审查对象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它决定了哪些并购行为应进入该程序。审查时应考虑的因素对国家安全审查的决策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谨慎分析。但审查对象和审查时应考虑的因素都会因为国家安全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而具有不确定性。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不应过多地包含政治因素。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由于刚刚出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并逐步完善。
【作者简介】
丁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潘方方,单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注释】参见曾文革、阚道平:《我国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2期,第117页。
同上文,第117页。
参见谢鹏:《外资政策变迁》,《南方周末》2010年4月22日,第B14版。
同上文。
同上文。
参见李科珍:《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其重构》,《北方法学》2011年第1期,第154页。
同上文,第154页。
参见汤欣:《“经济安全”与外资并购审查》,《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第108页。
参见朱一飞:《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功能定位—兼与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第1期,第51页。
P.L.110-49,2007 HR 556,§3(k)(2).
P.L.110-49,2007 HR 556,§2(a)(3)
31 C.F.R.§800.209,210,211.(1991).
31 C.F.R.§800.220.(1991).
李治国:《中国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简析》,《中国外资》2011年第6期,第219页。
安全审查通知规定的并购安全审查内容:(一)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二)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三)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四)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Theodore H.Moran,Three Threats:An Analytical Framework for the CFIUS Process,Washington DC: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9,p.1.
Id.,p.8.
Id.,p.15.
Id.,p.30.
Id.,p.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