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所引起的国家安全威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该外资并购会使东道国依赖于对关键商品或服务享有控制权的外国供应商,并且此外国供应商有可能会不提供、延期提供或附加条件地提供此关键商品或服务;第二类是该外资并购会导致技术或其他专业技能被转移给外国实体或外国实体所属的政府,而此外国实体或外国实体所属的政府会以一种损害东道国国家利益的方式行使该技术或专业技能;第三类是该外资并购会为渗入、监视或暗中破坏一国经济的关键商品或服务提供途径。〔16〕在判断是否产生第一类国家安全威胁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第一,该行业是否高度集中;第二,替代产品的数量;第三,更换供应商的成本。〔17〕在判断是否产生第二类国家安全威胁时,我们需要考虑的是所可能涉及的技术或专业技能的范围有多大,以及此次并购会给外国实体的政府带来什么不同?〔18〕判断是否产生第三类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就会比较复杂。这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并多与政治因素相融合。需要说明的是,在对外资并购的案件进行审查时,上述三种可能产生的威胁并不一定是单独存在的,而往往是并存于一个外资并购案中,这就需要我们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这三种威胁进行逐个分析。在意大利芬梅卡尼卡集团(Finmeccanica)并购美国DRS Technologies公司一案中便体现出需要对这三种可能出现的国家安全威胁进行分析。意大利芬梅卡尼卡集团是国际上最有名的涉及航空、航天、能源、交通和信息技术领域的高科技大型集团之一。意大利政府拥有该公司33%的股权并且可以委任一半的董事会成员。DRS Technologies是为军队、情报部门等提供集成产品和服务的主要供应商。CFIUS对Finmeccanica并购DRS Technologies的交易进行的国家安全审查。结合上文所提到的三种威胁,此次并购交易所应考虑的因素包括:(1)意大利政府会不会干涉DRSTechnologies与美国军队之间的供货合同?〔19〕(第一种威胁)(2)在市场上并不多见的DRS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受美国出口控制规定的规制(第二种威胁)?〔20〕(3)缓和协议是否能够有效阻止受到美国出口控制规定规制的商品和服务的泄漏(第二种威胁)?(4)缓和协议是能够阻止意大利政府对DRS产品可能的漏洞进行窥探(第三种威胁)?最后,在Finmeccanica采取了一系列缓和措施后,CFIUS批准了该项并购交易。
四、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
中国和美国在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方面没有实质性差别。首先,从实施国家安全审查的主管机关来看,美国实施国家安全审查的主管机关外国投资委员会(简称CFIUS)是一个跨政府部门的机构,由财政部、国土安全部、商务部、国防部、国务院、总检察官、能源部、劳动部、国家情报局等组成,以财政部为主席,总统和财政部长还可以根据个案,指定其认为合适的部门或机构成为CFIUS的成员;我国国家安全审查的主管机关也采取了跨部门的设置方式,建立了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这样的设置方式无疑是合理的,因为并购涉及各行各业,主管机构设计的灵活性有助于熟悉某个行业的机构在遇到具体的并购安全审查问题时加入进来,运用专业性的知识进行分析,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并购审查做出尽可能客观、科学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