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社会保障而言,西方国家的政党追逐选票的动机不失时机地促使它们增加对社会保险、保障和福利的财政投入。实证研究显示:“投票权扩大到那些处在收入分配底层的人,会提高支持那些许诺再分派的政治家的选民比例”。因此,理查德?贝勒梅说:“不是宪法权利将政治体制正当化了,相反,是政治过程的宪法安排为接受权利体系提供了保证。”约翰?哈特?伊利关于违宪审查之功能的经典解释,也是视之为“疏通政治渠道”的重要方式。同样,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人权进步,也应归因于国家政治活力的增强对政府的督促效果,它们来源于媒体的开放、互联网的普及、上访压力、“群体性事件”以及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舆论等。
就我国人权侵害的原因而言,并非因为缺少违宪审查制度。正如已故的蔡定剑教授所指出的,“权利的缺失和权力的滥用根本在于民主的缺失。没有民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如果有更多的民意约束,公共机构将更少地侵害个人权利、更多地关注民生保障。就人们普遍关心的社会权而言,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是:我国各级财政对民生投入的比例严重不足。郑永年先生——一位通常被视为“左派”的著名学者,也曾扼腕感叹:“中央政府有大量的钱,但是花不出去或者不想花出去,这是一件非常可悲的事情!”
在中国,违宪审查既不是解决民生问题和保障人性尊严的有效途径,也无助于疏通政治过程,相反,它的目的恰恰是要绕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公民表达自由为核心的政治过程。我国宪法中的选举制度和表达自由,不仅仅是受保护的个人利益,它们也应是政治性和手段性的,它们是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而不是对利益的分配结果,它们是公众参与立法和决策的程序性安排,而不是可以任加取舍的对象;它们不是政府的对立物,而是政府体制本身。只有政治过程的有效运转,才能迫使日常的立法和政府决策回应人们在经济、社会方面的诸多紧迫需要。从消极意义上说,如果官员感受到来自民众的政治压力,它就怯于制造赤裸裸的人权事件;从积极意义上说,作为信息反馈机制的宪法权利,会增加政府回应民意的制度性机会。
在许多情况下,侵权并非源于官员存心为恶,一心为民的官员同样容易产生侵权风险。事实正如我国的情况显示的,一个有着强烈责任感的政府往往也有动力借“公共利益”限制公民权利。侵权源于制度性监控机会不足对公共权力产生的反向激励。而政治过程对社会矛盾的疏导和化解功能一旦丧失,“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以及迫在眉睫的“维稳”需求,就自然成为政府工作的重心,激励着公共权力的触角超越约束,从而诱发和纵容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