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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违宪审查保障人权?

  

  也许更有趣的是,违宪审查制度打从产生那一天起,就跟保障人权没有关系。按照通说,违宪审查源于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因为同宪法相抵触而无效。但也是在这个案件中,马歇尔恰恰是以牺牲马伯里担任治安法官的权利来确认违宪审查权的!


  

  西方用违宪审查解决边缘性争议,我国学者却无不是想让它回应那些明目张胆的侵权事件。这是一个真诚的动机,却是一个错误的手段。事实上,无论是在美国、法国还是德国——它们代表着不同的违宪审查类型,杜绝赤裸裸的侵权事件从来都不是靠违宪审查,而是依赖一个有效运转的代议制政府、公民政治参与和表达自由。在这些国家,公民诉求通过政治渠道得以表达,成为以立法和政治审议来改善权利状况的有效方式。不难想象,赤裸裸的侵权在一个政治过程正常运转的国家,既不太可能发生,发生后也容易由基层政治部门或公众舆论予以校正,而根本不会进入违宪审查的视野!对于我国的那些极端侵权行为,即无需一个煞有介事的违宪审查机构来宣告违宪,也根本无须用精微的宪法解释技术加以矫正,收容遣送、强制拆迁、刑讯逼供对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侵害,激起的不是严肃的理论思考,而是对滥用公共权力的义愤填膺!


  

  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人权保障的动力在于民意的制度性表达形成的政治压力。涉及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是这样,而对贫弱者的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亦然。在“社会国”思想之起源的德国,1949年的基本法将先前魏玛宪法中的大量社会权拒之门外,并非因为这些权利缺乏重要性,而是认为把它们交由代议机关的日常政治审议更有助于其实现;在英国,既没有一部成文宪法以供违宪审查之用,古老的《权利法案》也没有对社会权做出宣告,是选举权和表达自由促使政治过程有所作为,成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公民获得诸如改善劳动条件等内容的社会经济权利的途径;美国黑人在二战后之所以能够获得宪法平等保护,根本上是由选举权和表达自由的扩大带来的,而不是因为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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