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上海警方的“乞丐排行榜”
樊彦芳
【关键词】上海;“乞丐排行榜”;行政执法;民意契合
【全文】
“上海市公安局一派出所的官方微博最近发布一个乞讨排行榜,对常在地铁中乞讨的人进行了排名,22岁的何某以309次位居第一,他来自辽宁,暂住在火车站附近,文盲,脚上有残疾。88岁、来自安徽凤阳的陈老太以302次暂列第二。”(《人民网》8月18日)
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职业乞丐盘踞地铁影响市民出行,且好逸恶劳、骗取爱心,应该予以“示众”;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乞丐是弱势群体,穷人行乞系生活所迫,应该尊重其人格、保障其乞讨自由,不应为了城市“形象”而牺牲这部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多数人持后一种看法。
笔者认为,两种意见主要讨论的是“应不应发布”问题,是从道德层面对执法者的手段和方式进行评价。实际上,在此之前还有一个“可不可以”发布的问题。这涉及到法律层面上执法者的权限问题,即上海警方有没有在官方微博上公布地铁站中乞讨信息的权力?
关于“地铁行乞”,上海市早在2002年颁布的《轨道交通管理条例》[1]中明令禁止。该条例第24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乞讨、躺卧”,所以上海警方将部分乞讨者经常在地铁中乞讨的行为划归违法范畴,是没有异议的。同时,据上海市政府2008年制定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开”。[3]由此可知,上海警方将行乞者违法乞讨的信息登记造册、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出来,是正当的履职行为,并不违法。[4]
然而,一个合法的履职行为,缘何遭受众多指责呢?
其实,这涉及到行政执法手段与民意契合[5]问题。虽然,上海警方发布“乞丐排行榜”的目的是善意提醒广大市民谨防受骗、维护城市形象与出行安全秩序,这种积极的“作为”态度是可嘉的,但与其他办法相比,“乞丐排行榜”的炮制、将乞丐“示众”并不是民众认可的首选解决方式,反倒激起民众心底对人情冷暖的反思。舆论的否定声中,民众批判的不是管理本身,而是管理过程中执法方式的简单、机械和冷漠。
首先,从整体上看“乞丐”是被彻底边缘化了的“弱势群体”。这个群体身处社会底层中的底层,几乎被现代社会文明进程所抛弃,完全依赖着广大民众的爱心与同情而生存,物质生活得不到保障,精神生活根本无从谈起。尽管这个群体的结构比较复杂,其中不乏有好逸恶劳、利用“乞丐”身份进行敛财者,但大部分还是迫于生计而沦落街头。所以,当手掌公权力、衣食无忧的执法者出现在这些食不裹腹、衣不蔽体的人面前时,如何不让民众泛起一丝同情的目光,而把“市容”、“秩序”这类上层建筑中的词汇与“生存”放在一起时,前者又怎能不显得苍白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