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与民间文化遗产的规范保护
——“民间法与法文化专栏”主持人手记(一)
谢晖
【关键词】民间法;民间文化遗产;规范保护
【全文】
前年底去岁初,某刊负责人多次约我主持“民间法与法文化专栏”,为此,我曾用心地组稿并开始相关的工作,但其后不知何故,组稿未曾发表,欠了作者们一笔文债;专栏也未曾开设,给我留下了诸多遗憾。近两年来,晓光兄一直约我在他担任主编的《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主持个专栏,我则因诸事缠身,兼之遭该专栏受阻的影响,一直未予明确答应。直到去年末于贺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原生态民族文化高峰论坛”上,徐兄和我进一步协商,我才决定在已经主持的“民间法研究专栏”、“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专栏”之外,借助《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这一平台,再辟一处民间法研究的园地。今天打电话给该刊负责人吴平教授,建议该专栏的名称就定为“民间法与法文化”,以解我同名专栏开设受阻的遗憾。吴教授听罢,欣然同意——这算是本专栏开设的缘由。
本期是“民间法与法文化”专栏的开篇,所刊出的稿件,出自两位初出茅庐的年轻人。《民间法产生与存在的理论分析》一文,出自正在攻读硕士学位的张超之手。作者基于人类群体性、交往性、理性和守法性的特质及基本理念,强调只要有人类因群体性所结构的联合体的地方,就有规则,就可能存在民间法。真所谓有水草处,便有飞禽;有社会处,便有规范。所以群体性及其联合体决定了包括民间法在内的规范存在的社会基础。交往性则使人的行为既是为己的,也是为他的。这种为己和为他相结合的属性决定了在动态意义上包括民间法在内的规则的存在,对人们交往安全的保障意义。而理性自来和规范性是具有同源与同构性的概念。强调人的理性,其外观形式的基本表征就是人们的交往行为要具有规范保障……不论是正式法的保障、民间法的保障还是其它规范的保障。而守法性的特质,既取决于社会权威及其强制的潜移默化或刚性塑造,也取决于人们利益需要的自然引导。就民间法而言,前者决定了遵守它的外在力量,后者则决定了遵守它的内在力量。
根据如上人的特质研究民间法得以产生和存在的理由,或许从发生学意义上是有道理的,但在多元规范并存意义上,这些理由也是说明其他规范存在并有效的逻辑基础。因此,在此基础上更进地寻求民间法在规范多元背景下存在的理由,应当是作者继续努力的方向。其实,在国家正式法律宰制人间秩序的时代,民间法能够依然存在并在交往行为中发挥一定作用的更重要的理由,或许在如上人类规范产生和存在的一般理由之外。